法律知识

认缴资本制的理性认知与现实挑战

2015-08-01 18: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赋权股东自由约定出资形式、期限和数额,充分肯定了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系对公司市场主体地位的回归,顺应了世界各国资本制度发展中“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的导向。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限制;三是不再强制公司验资、年检,简化公司登记手续等。根据赵旭东教授的观点,原公司法本已允许公司资本认而不缴,只是施加了首次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的限制,本次修订仅是将原有法定限制取消,从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变为无限制的、完全认缴资本制。

  赋权股东自由约定出资形式、期限和数额,充分肯定了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系对公司市场主体地位的回归,顺应了世界各国资本制度发展中“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的导向。“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的理念也为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最大的灵活空间。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309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