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豫劳社法制(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10-30
执行日期:2007-10-30
厅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责办[2007]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研究,现将《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依法行政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我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非常重视,一年多来,省政府连续出台了十几个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文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制定好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归档评查工作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已经制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等文书式样。按照厅执法责任制被分解具有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也要根据豫政法[2007]4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送厅法制处备案。
三、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制作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流程图的通知》要求,各个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梳理并制定自己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完善和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程序,送厅法制处备案。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考评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内部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7]93号),要求加强部门内部推行执法责任制,落行责任追究制。厅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到人,做好各项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制定考评方案,对各执法岗位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评。各个执法机构要拿出本单位的考评办法,送厅法制处备案。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按照省政府令第110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印发之前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政府《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责办[2007]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内容请登陆河南省劳动保障网):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二)《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
(三)《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四)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
(五)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服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程
(六)行政执法责任表
(七)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page]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查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查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七)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查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五)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评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由评查小组针对个案,查阅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评查标准并确定案卷分值和等次。
第十三条 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可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按规定报送当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有关部门或者评查人员应当回避。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对案卷进行严格、准确登记,由专人接收、专人评查、专人交还、专人领回,严防损坏、丢失、泄露。
(八)评查过程中或者评查后,应当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陈述、申辩。
(九)经批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十一)案卷评查结束,负责评查的机构应当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案卷评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提供行政执法案卷,致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不能获得。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page]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建议所在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4日起实行。
附件(二)
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文书入卷,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的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部门已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方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应当根据处理的具体事项、案件依法确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具体处理的事项、案件依法确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至第四节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入卷: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副本;
(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受理书面凭证副本;
(五)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副本;
(六)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副本;
(七)核查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八)核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副本;
(十)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副本;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副本;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副本;
(十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十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十七)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八)行政许可证送达凭证或者记录;
(十九)依法收取费用的单据;
(二十)其他主要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做出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宜以通知、批复、意见等行政公文形式作出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入卷:
(一)招标或者竞买申请书;
(二)招标、拍卖公告副本;
(三)投标邀请书副本;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资质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标过程中的记录和拍卖记录;
(六)招标、拍卖标的评估结论;
(七)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八)评标报告;
(九)成交确认书;
(十)中标通知书副本;
(十一)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十二)交纳出让金等凭证;
(十三)公证书;
(十四)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副本;
(十五)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业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赋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定资格或者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以500个、1000个或者其他数量为单位,将下列文件、资料入卷:
(一)规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报名条件、办法、科目、大纲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表或者注册表;
(三)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
(四)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资格证或者资质证名册;
(七)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八条 依法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以一定数量为单位,将下列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检验、检测、检疫的原因、根据;
(二)检验、检测、检疫报告(结论)及相关证据;
(三)载明检验、检测、检疫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品名、数量、批次、状态情况的清单或者登记表;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标签副本;
(五)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的标签副本;
(六)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情况记录或者登记表;
(七)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将委托书入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入卷:[page]
(一)立案呈批表;
(二)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三)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
(五)鉴定委托书;
(六)鉴定结论;
(七)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八)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九)提取物证、书证清单;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一)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十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三)当事人听证申请书;
(十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副本;
(十五)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副本;
(十六)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十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八)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二十)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一)强制执行决定书副本;
(二十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
(二十三)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及行政机关批准文书;
(二十四)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包括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履行或者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委托书》入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当场处罚之日起5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入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应当自实施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入卷:
(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有关合同、协议;
(四)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证据;
(六)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或者调查报告;
(七)行政确认决定书副本;
(八)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副本;
(九)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及依法收取费用的单据;
(十一)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征收、征用土地、费用、物品等,应当自征收、征用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有关依据、证据材料;
(二)请求减、免、分期缴纳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批准文书副本;
(四)征收、征用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五)行政相对人交纳款物的单据;
(六)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自实施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入卷:
(一)有关权利告知书副本;
(二)实施人身强制、财产强制、行为强制的有关证据;
(三)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行政强制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五)实施行政强制的现场笔录;
(六)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裁决,应当自裁决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入卷:
(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书;
(二)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副本;
(三)收集的各种证据;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行政裁决决定书副本;
(六)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自实施完毕之日起60日内,以100个、500个或者1000个为单位,将下列文书、证据、材料入卷:
(一)请求发放款物的申请书(表);
(二)灾民或者被救助(补助)人员登记表;
(三)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进行的评议意见;
(四)调查材料;
(五)有关部门的审查或者核实意见;
(六)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发放款物登记表(款物领取表或者发放款物花名册);
(八)款物发放情况报告;
(九)其他重要资料、证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以物证的照片入卷;有视听资料的,以光盘或者其他载体入卷。
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可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前,其他文书、证据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三)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1、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根据 的规定,经××局与××局协商,现由××局委托××局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事项: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权利义务:××局依法对××局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局以××局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委托另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委托事项属委托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委托机关须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予以公告。
2、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page]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行政许可申 请 人 申请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承办人: 年 月 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5、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申
请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审
查
情
况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存根) 6、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 号 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 号
: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 骑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的 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 申请收悉。经审查,
(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缝 符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 年 月 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理)。 章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
许权告字[ ]第 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200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如你(单位)认为此事关系到你(单位)的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 系 人: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注:该告知书应当同时送达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8、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申
请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 话
延
期
的
理
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9、行政许可延长期限通知书
许延通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因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延期 日,至 年 月 日前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0、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下面是国家环保总局13号公告,供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将就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通过圆明园保护整治工程指挥部实施的“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
地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楼多功能厅
方式:公开举行
二、听证内容
1、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特别是采用湖底铺设防渗膜的方式,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圆明园作为历史人文景观和遗址公园如何修复与保护。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申请参加该听证会,可在2005年4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者传真向我局提出申请。
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姓名、年龄、职务和详细联系方法。[page]
四、联系方式
我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425
联系传真:(010)66556407
电子邮箱:zhao.ke@sepa.gov.cn
五、注意事项
在参加听会前,请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可通知有关专家或者证人到场作证;
3、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注:本公告适用于: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除此之外的行政许可听证不必采取向社会公告的形式。
11、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听告字[ ]第 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200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行政许可。如你(单位)认为此事关系到你(单位)的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此事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我局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 系 人: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12、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听通字[ ]第 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地点),就××事项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参加听证会,请携带有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通知应当分别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②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见下页。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
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者听证;
4、在听证会上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5、在听证会上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
6、在听证会结束作最后陈述。
二、义务
1、遵守听证会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4、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书。
13、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案由:××××
时间: 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审查人员:
申请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先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一案,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担任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答:不申请回避(有时可能申请回避)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年 月 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经我们依法审查(有的许可要进行实地核查),认为××(即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有的许可是不符合法定标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记录证据①、证据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记录:“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人进行申辩、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申请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申请人:(就他提出的申请事项,提出证据、理由、依据,记录人员要分项记录清楚,证据较多时要逐项记录。)
四、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利害关系人:(就申请事项,认定他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而提出意见、理由、依据,不同意行政机关给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对此记录人员要逐项记录。)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现已形成,请各位听证参加人核对并签字。
(随即由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记录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还要由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签名。)
14、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申
请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page]所在单位 电 话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审
查
情
况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1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准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准予许可的理由(即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 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持本决定,到
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6、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不予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不准予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7、行政许可准予(不准予)延续审批表
拟延续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
延续申请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审查情况及
准予(不准予)
变更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18、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许延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准予延续许可的理由(即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 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持本决定,到
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9、行政许可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许不延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不准予延续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延续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0、行政许可准予(不准予)变更审批表
拟变更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
变更申请人
(或被变更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变更内容
审查情况及
准予(不准予)
变更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21、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用于当事人申请变更情形)
许变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准予变更许可的理由(即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行政许可,变更为 行政许可。
请于 年 月 日持本决定,到 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2、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用于行政许可机关职权变更情形)
许变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page]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和准予变更许可的理由(说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等情况):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行政许可变更为 行政许可。
补偿问题(即依法确定):
你(单位)请于 年 月 日持本决定,到
办理有关手续。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3、行政许可不准予变更决定书
许不变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不准予变更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准予变更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4、行政许可证件送达(领取)登记表 第1页
序号 送 达
(领取)
证件名称 送达人员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单位名称 领取证件人员签名 领取证件人员注明领证时间 送达人员
签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
(可续页)
注:①本表适用于行政许可证件的领取,有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也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
②行政许可延续、变更证件的送达(领取),按照本表登记。
③资格证、资质证的领取或者送达,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④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同种许可证的送达(领取)登记于表内,不同
种类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分表登记。
25、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拟撤回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被撤回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撤回内容
审查情况及
撤回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26、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许撤回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及撤回的理由: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回。
补偿问题(即依法确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7、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拟撤销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被撤销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审查情况及
撤销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28、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许撤销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和撤销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9、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拟注销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编 号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被注销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审查情况及
注销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30、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许注销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page]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和注销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31、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单位:(印章)
申请人
(被许可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内容 □初次申请 □延续 □变更 □撤回 □撤销 □注销
行政许可
文书文号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情况、理
由及决定内容
办结方式
□依程序办结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执行情况
填表人: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卷 宗 目 录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页数 卷内页数
1、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根据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举
报
人 姓 名 性 别
所在单位 电 话
住 址 邮 编
被
举
报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住 址
所在单位 电 话
记录人 记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案
情
记
录
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3、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姓 名 年 龄
所在单位 电 话
案 由 案件来源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4、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阅核后签注“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可续页)
第 页共 页
5、勘验笔录
(首 页)
共 页
案由
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勘验地点
勘验对象
应邀参加人或见证人
勘验人 记录人
勘验情况记录:
(可续页)
附图: 比例尺: 北
↑
被勘验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 勘验人(签名或盖章):
应邀参加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6、现场(检查)笔录
(首页)
被调(检)查人姓名 年龄 职业
被调(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调(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检)查地点
调(检)查人员姓名 记录人
调(检)查记录:
(可续页)
被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年 月 日
7、鉴 定 委 托 书
鉴委字[ ]第 号
:
本机关受理的 一案,需要进行
鉴定,根据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单位进行鉴定,请于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
(委托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8、鉴 定 结 论
鉴字[ ]第 号
委托单位
鉴定对象
鉴定项目
鉴定结论:
鉴定的依据、鉴定的科学方法说明: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格证明:
(可续页)
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鉴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鉴定适用于对人体伤情鉴定和对物品的检验、检测结论等。[page]
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编号:
物 品 名 称 特 征 数(重)量
当 事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查 封
扣押地点
保管单位 保管人
执行单位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备
注 1、本清单一式三联,交当事人、保管单位(或保管人)及存卷备案各一联。
2、在当事人签字栏中,当事人应写明:“以上物品核对无误”。
注:无查封、扣押权的机关不得制作该清单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存根) 10、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解除字[ ]第 号 解除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职业 当事人(个人)姓名 性别 职业
住址 住址
当事人(单位)名称 骑 当事人(单位)名称
住址 住址
你(单位)被查封(扣押)的 缝 你(单位)被查封(扣押)的
章
现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现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抽样取证审批表
被取证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拟抽样取证
日 期 年 月 日 拟抽样取证地点
案 由
抽
样
取
证
理
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12、抽样取证通知书
罚抽证通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所列物品进行抽样。
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被抽样取证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单位(印章):
名 称 数 量 品 级 规 格 型 号 形 态 备 注
被抽样取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抽样取证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14、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罚抽处证通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抽样取证物品所列物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抽样取证 .
依照《…………法》 的规定,对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 。
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被抽样取证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
单位(印章):
名 称 数 量 品 级 规 格 型 号 形 态 备 注
被抽样取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抽样物品处理人签名: 、 年 月 日
1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被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保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保存地点
案 由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理
由
承 办 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1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罚登存通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 方式,存放于 .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单位(印章):
名 称 数 量 品 级 规 格 型 号 形 态 备 注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签名: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取证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罚登处通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以 保存方式,存放于 。
依照《……法》 的规定,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所列物品予以 。[page]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单位(印章):
名 称 数 量 品 级 规 格 型 号 形 态 备 注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签名: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取证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罚先告字[ ]第 号 罚先告字[ ]第 号
: :
你(单位)因 的行为, 你(单位)因 的行为,
违反了 违反了
的规定, 骑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缝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的处罚。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 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
(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地点)进行陈
××(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 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人: 性别: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记录人: 工作单位:
陈述(申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
应经当事人核阅后签注“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陈述(申辩)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罚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法》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我厅(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存根)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通字[ ]第 号 听通字[ ]第 号
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个人)姓名 性别
住 所 骑 所在单位 地址
案 由 被通知人(单位)名称 地址
听证方式 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听证主持人 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公开
听 证 员 章 (不公开)举行 一案听证会,请准时参加。当事人无正当理
书 记 员 由不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通知内容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见下页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
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参加听证;
4、在听证会上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5、在听证会上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
6、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
二、义务
1、遵守听证会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4、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书。
25、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
时间: 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当事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page]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 一案,本机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为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当事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答:不申请回避(有的可能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举报发现等),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可记录证据①、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相反意见,可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他未实施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求从轻处罚,记录时要逐项记录清楚。)
四、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现在,听证笔录已形成,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审核后签名。
(随即由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记录员、当事人签名,有的案件还应由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签名。)
26、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集体讨论案由: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
列席人: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27、调查终结报告
(首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签名: 、 .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证据4:
处罚依据(×法的某条要全文引出):
处罚意见:
注:本格式只提供样式,具体制作时因案情不同可长可短。
28、行政处罚审批表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当事人(个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住址:
当事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当事人违法
的主要事实
承办人员
建 议 函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29、案 件 移 送 函
罚移送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30、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单位(印章):
名 称 数 量 品 级 规 格 型 号 形 态 备 注
移送案件接收人: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移送案件移送人: 、 年 月 日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个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住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
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
之规定(××法、××法规、××规章的×条、应将×条的内容写上),决定 .
决定内容:
1、×××
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厅(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32、送达回证
罚回证字[ ]第 号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代 收 人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送 达 方 式
邮 寄 日 期 年 月 日[page]
挂号信号码
拒 收 理 由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委托或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33、强制执行决定书
罚强执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对 一案,于 年 月 日下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其义务,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法》 规定,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罚强申字[ ] 号
申请人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被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址: 邮编:
请求事项: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对 一案,于 年 月 日下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
附: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 35、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罚决字[ ]第 号 当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住址 所在单位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骑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处罚地点 处罚地点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缝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地点),因 行为,违反了 因 行为,违反了
规定,依据 规定,依据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章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处以警告; 1、处以警告;
2、罚款 千 百 拾 元。 2、罚款 千 百 拾 元。
收款形式:1、当场收缴; 收款形式:1、当场收缴(20元以下罚款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于 年 月 日 2、于 年 月 日前将款交至
前将款交至 银行(信用社)储蓄网点。 银行(信用社)储蓄网点。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存根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注:告知事项见下页
告 知 事 项
1、被处罚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纠正错误。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可以不加处罚款)。
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案 由 案件来源
发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案件简要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承 办 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3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当
事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姓 名 年 龄
所在单位 电 话
案 由 案件来源
办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
文书文号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行政处罚
内 容
执行方式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page]
第一章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是本机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3、外国人在豫就业许可;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6、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7、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8、省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9、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10、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实行格式文本制度,加盖专用章有效。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送到服务大厅,由服务大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给申请人。
五、严禁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通过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使用本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在受理“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负责接受申请人的咨询。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申请人按规定份数如实、准确填写。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二节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本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申请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的听证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考试、考核、实地核查、检测等方式做出决定的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按照先后顺序做出决定的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查、举报的规定;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本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本机关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内的公示栏、查询触摸屏及其他允许公众公开查询场所;
河南省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ha.lss.gov.cn/)
四、本机关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当面或电话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准确、详尽的说明、解释。
五、本机关对依法变更、修改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及时公示有关内容。对通过招标、考试、考核或按先后顺序决定等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公示或公布。
六、本机关允许公众查阅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办理规则、办结期限、办理结果等法定事项。
第三节 行政许可直接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告知。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到本机关服务大厅当场办理。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格式文本的标准、内容、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应明确、详细、条理的注明告知补充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工作人员双方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印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五、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许可间接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内容和形式须符合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签字盖章须符合法定要求,能够证明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身份,能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page]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需登陆河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
第五节 行政许可初审材料的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受理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材料和初审意见。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按格式文本的标准、内容、要求,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第一节 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审查
一、本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
(二)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
(二)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进行印证;
(三)用本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四、依法应当先经本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本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节 行政许可实地核查
一、为检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二、本制度所称实地核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涉及机构资格等资质的行政许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四、本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有关材料,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五、本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有关材料时,必须遵守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
一、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本机关履行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并作相应笔录,作出合法解释和处理。
四、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将确保双方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本机关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向其直接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本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
六、本机关未将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无效。
第四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听证
一、凡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或本机关认为需要、或者依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二、听证由法制处组织实施。
三、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上述事项在举行听证20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本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本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各位听证会代表。
六、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依申请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七、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必要时,听证可以组织三或五名听证员。
八、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厅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九、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及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意见,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page]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十三、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灭后,由本机关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决定
第一节 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通用规定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一)凡涉及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颁发全国统一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签署日期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二)非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应当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一般不采用在申报材料上标注并加盖印章的方式送达。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转借。
五、授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在公共媒体上撤回已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节 限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自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本机关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如因法定特殊情况未能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向主管厅长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厅长批准后,可以延长l0日,延期理由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必须在法定期满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服务大厅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许可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节、限期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证件
一、经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由服务大厅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O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证件。
二、本机关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申请人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统一颁发、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证件包括: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正、副本;
其他有关文书文件。
四、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在厅服务大厅办理取证手续,经工作人员验明证件、证明无误,填写《行政许可证件送达领取登记表》,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节 加盖印章
一、本机关制作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印鉴。
二、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及本机关服务大厅内部有关业务工作使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印鉴。
三、印鉴管理遵照本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劳动保障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
第一节 通过考试、考核作出行政许可
一、通过考试、考核作出行政许可系指劳动保障系统为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一般称为资格、资质类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本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本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以方便申请人。
本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四、考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本机关应当事前公布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定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
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本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节 按照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
一、凡由本机关作出的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制度。
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受理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受理号;申请人要求查询已受理情况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
四、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数量已达到限制时,不得再受理申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五、被许可人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正常监督检查,并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受理排序。[page]
七、法律、法规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
第一节 对被许可人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监督检查
一、本机关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检查,自检,异地协助监督,举报等形式。
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本机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
三、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检制度,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
四、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采样、查阅有关材料、巡视生产或服务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五、被许可人未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六、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后报请主管厅长批准,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机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人、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公布。
八、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由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节、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认为方便的方式提供。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实施对资格、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抽查、年度检查。
五、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资信;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历次监督检查结果;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六、建立健全公众举报稽查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专人受理公众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接到个人或组织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稽查核实。稽查核实工作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在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果告知被稽查人,以及署名的举报人。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归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在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和书面记录归档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九、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与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十、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附件(五)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服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厅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依法办理、规范运作、限时办结、方便群众、公开透明、监督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在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制”,“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做到文明用语,周到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吃、拿、卡、要。坚持在受理窗口实行《服务质量评议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page]
第四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窗口进出、审定分离、全程公开、纪检监督”的运行机制。厅服务大厅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内;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论证审查、报送厅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应经厅服务大厅依法受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研究,厅领导批准,厅服务大厅发证。
第五条 厅服务大厅负责在大厅办公场所、厅公开网站公布以下内容:
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3.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表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并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4.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方式及规定;
5.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6.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7.办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8.办理行政许可的听证方式方法及规定;
9.办理行政许可通过考试、考核、实地核查、检验等做出决定的规定;
lO.按照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的规定;
11.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规定;
12.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13.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厅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说明、解释,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厅服务大厅在受理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规定由省辖市或扩权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
2.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形式、内容、份数符合法定要求;
3.需要提交的资料完备、齐全,符合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将申请事项录入计算机,按自动生成的受理编号,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厅服务大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由工作人员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补充内容应明确、详细、条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由申请人、经办入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八条 厅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需依法进行听证、检验、考试、考核、评审、现场核察、专家论证等程序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的特别程序和办结时限,由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九条 厅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1.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
2.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因政策调整暂缓审批;
4.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
5.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工作人员填写《劳动保障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需要时应及时到厅服务大厅进行确认。自确认无误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在厅公开网站予以公布,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不准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厅服务大厅同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移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厅服务大厅经办人进行登记,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办结时限、申报材料清单目录,经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承办人核准无误,双方签字,移交全部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须按照材料审查、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发文办证的程序进行,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审查,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经办人负责,对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申报条件的适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制作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论证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安排组织,专家应提出书面的论证意见。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除特殊情况,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需要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施。
第十八条 经过材料审查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召开审核会进行审核,听取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查看依法经专家论证、实地核查、检验、检测、听证的结果,经集体研究审核,制作审核报告。
对审核拟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拟不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理由,应在厅公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过网上公示,申请当事人、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和举报检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草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会签,报厅长审批。[page]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书转交厅服务大厅。
行政许可证书须填写准予行政许可人名称、许可事项、批准日期、依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制作劳动保障准予行政许可或劳动保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办理转交手续,转交厅服务大厅。
厅服务大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厅服务大厅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证书。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领取有关文书及证件,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完毕后,厅服务大厅应及时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文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转交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统一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组卷,定期交由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附件七: 行政执法流程图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一般程序流程图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确认工作程序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受理
申请确认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
审核
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确认事项进行审核。
确认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确认事项进行确认,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查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复议 诉讼 复查
当事人有复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的,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程序进行。
告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期限
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确认之日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应在三十日内办结。需要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转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程序流程图
申报
缴费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核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缴费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告知
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经办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确定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缴费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期限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程序流程图
申请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及时受理。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请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事项进行审核,计算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数额。
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申请人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告之申请人享有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复议 诉讼 复查
申请人申请复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程序进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