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公司要求其待岗的处理意见不服,竟迁怒于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实施殴打,最终不仅被治安拘留,还赔偿民事损失。7月2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财物损失等共计3616.60元。
原告程某,系被告朱某所在公司的法律顾问。2006年11月,原告程某在协助顾问单位工作时,被告朱某因对其所在单位要求其待岗的处理意见不服,迁怒于原告程某,无故对原告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眼镜毁损。后公安局给予被告朱某行政扣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无故殴打原告程某,造成原告程某身体伤害、财物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程某系律师,其误工标准应按照社团的行业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