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先生诉称,2006年下半年,YY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史先生介绍其购买原始股——XX科技,每股价格6.3元,并承诺该股在2007年就可上市,没有风险,比购买股票、基金稳妥。随后,徐先生于2006年12月30日以每股7元的价格认购一万股。
2007年7月22日,徐先生接到YY公司打来的电话,告知徐先生XX科技在2007年10月份上市无望,YY公司出于保护股民利益及避免风险,决定以原价回购,徐先生认为YY公司没有考虑到股民的利息损失,因此并未同意。2007年11月20日,XX科技上市,开盘价为20.50元,徐先生要求办理股权证,但被告知一年之后才能办理。一年后,徐先生接到YY公司电话,要求徐先生将托管卡寄到YY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资部,由该部门统一卖掉,徐先生当即表示反对,随后徐先生又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反对意见并通过传真向YY公司发送。之后,徐先生联系YY公司的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他的股票已经被卖了,成交价是每股4.5元。得知此消息后,徐先生一直同YY公司进行沟通、联系,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徐先生认为,从其购买XX科技一万股原始股后,经过多次分红现在应持有XX科技21450股,红利742.50元(税后),现每股价格按2010年12月24日XX科技收盘价13.76元计算,YY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95894.5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