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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5-08-25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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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2001年3月5日出资设立了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2003年1月27日,被告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12月30日,被告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903%,借款期至2004年12月29日,并以其厂房以及被告吴某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某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某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某有限公司歇业关停,法定代表人吴某目前下落不明。2008年3月20日,原告以贷款已全部逾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6245元,共计本息1906245元,并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吴某、沈某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规定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却值得商榷。既然已经否认了法人人格,那么,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理所当然应归责于造成损害的股东,由造成损害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其次,既然法人人格已被否认,那么,让法人承担责任便失去了理论基础。法人人格否认本身就是一种为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司法人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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