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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70万“打水漂” “股票”变成“空头支票”

2014-12-1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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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石棉县人左某某与殷某某、罗某某联合成立了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筹资期间,左某某邀约林某某等四人投资,并承诺该四人为公司原始股东。但该公司成立后,左某某等对林某某等四人的股额和股权都不予承认。...

  石棉县人左某某与殷某某、罗某某联合成立了“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筹资期间,左某某邀约林某某等四人投资,并承诺该四人为公司原始股东。但该公司成立后,左某某等对林某某等四人的股额和股权都不予承认。后虽经起诉,法庭反复庭审、调解,但此案始终没有结果。由此,办案法官提醒,目前,很多公司会以股权相许等方式圈钱,投资人须小心,谨防“股票”成了“空头支票”。

  投资巨款得不到股权 一纸诉状告到法庭

  2011年,左某某与殷某某、罗某某拟设立“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时,左某某邀约林某某等四人向其交钱,并承诺,将其四人作为公司的原始股东,待公司设立后,由公司发放相应的“股票”。

  期间,林某某等四人先后向左某某交纳现金70余万元。

  2012年1月11日,“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棉县工商局注册成立。

  直到2014年3月,林某某等四人才发现,该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并未将他们登记为公司股东,左某某亦一直未向其发放“股票”。而该公司股东却只有左某某、殷某某、罗某某三人。

  此后,林某某等四人多次与左某某等协商确认自己在该公司的出资比例和股权,但都没得到该公司登记股东左某某等三人的同意。林某某等四人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四名原告为该公司股东,并确认原告在被告该公司的所占股权比例。

  案件庭审一波三折终撤诉 法院另寻办法将择日调处

  今年10月14日,该四案在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左某某等对林某某等四人是否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有较大异议,无法进行法庭调解,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僵局。

  2014年10月27日和11月17日,该四案继续在石棉县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核实了该系列案的相关事实,并多次组织相关各方调解,但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至此,如果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直接下判,驳回原告请求将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支持原告请求亦有司法干预公司内部管理之嫌,法院判决陷入了两难境地。

  法院研究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向四名原告做调撤工作。经过法官多番工作,林某某等四人一致同意先撤回起诉,待同左某某等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后再行主张相关权利。

  法官说法: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进行实际出资而取得股权,并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表现出来。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而有限责任公司筹集资本时,根本无权发行股票。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像林某某一样的投资人,他们投入了资本,却得不到公司以及在册股东对其股东身份的认可。本案中,虽然最后四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但是纠纷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林某某等如果没有和左某某等协商好各自的股权份额,势必会再次将纠纷诉至法院。

  林某某等虽然有投入资金,左某某亦承诺向林某某等发放“股票”,但他们却没有搞清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本就不是股份公司,更谈不上可以发行股票。

  所以,投资者须注意,当今各种公司圈钱的方式日趋多样化,投资一定要小心谨慎,当心“股票”最后变成“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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