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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入狱一年 谨慎透支消费(图)

2019-01-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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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在有透支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又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发卡银行26151.27元及利息案情回放:透支两万六拒不还欠款原公诉机

  被告人在有透支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又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发卡银行26151.27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透支两万六拒不还欠款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取得信用卡后,即用该卡进行消费及套现。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一次偿还了部分欠款。银行工作人员在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间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偿还欠款,并继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至2009年3月19日,陈某某欠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315.97元(其中本金26151.27元,利息5540.21元,滞纳金5624.49元)。2009年3月19日,银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其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但辩称:1、其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额度内透支;2、其与民生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本案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是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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