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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不知公司易主状告工商局(图)

2019-01-0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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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4月1日,一起行政诉讼案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来自湖南株洲的商人张志坤,因不服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井冈山市工商局)股权变更确认行为,从而将该局推到被告席。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受理此类行政许可纠纷案。当日,庭审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参加旁

核心提示

  4月1日,一起行政诉讼案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来自湖南株洲的商人张志坤,因不服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井冈山市工商局)股权变更确认行为,从而将该局推到被告席。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受理此类行政许可纠纷案。当日,庭审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该院专门请来观摩庭审的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数十位司法监督员,被告井冈山市工商局也特意组织了部分执法人员到场。

  此案于4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张志坤支付投资费用28万元,张志坤申请撤诉。


被推上被告席的井冈山市工商局

  投资商起诉:工商局行政乱作为

  来自湖南株洲的商人张志坤,因不服井冈山市工商局股权变更确认行为,从而将该局推到被告席。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受理此类行政许可纠纷案。

  公司大股东称不知公司易主

  2007年5月,张志坤与几位合作伙伴到井冈山投资瓷城天然气改造项目。2007年8月7日,井冈山市工商局向他以及另一投资人于文清下发《私营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便于星源公司先行预定气源、订购设备,在实收资本暂未到位的情况下,2007年9月5日,井冈山市工商局核准星源公司注册登记,并发放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8年9月5日。公司股东分别为原告张志坤、于文清。

  2007年10月12日,星源公司股东首次出资共270万元,其中张志坤实际出资140.4万元,占出资比例52%,其他股东分别为廖敏杰、刘小丁、于文清,由井冈山市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向井冈山市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11日,他们向工商局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当时由于星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暂由工商局收回以及三枚公章暂时由工商局保管,申请变更没能成功。

  2008年5月10日,张志坤称在他与其他股东廖敏杰、刘小丁不知情的情况下,星源公司向井冈山市工商局申请重新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5月22日井冈山市工商局重新核准了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将原股东张志坤、于文清变更为现股东刘焱、王虹、于文清、深圳市利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一纸诉状直指工商局违法行政

  张志坤认为,在事件的过程中,井冈山市工商局均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设立登记进行合法性审查。

  而自2007年5月,张志坤为操作该项目,在组织项目考察、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经营以及设备采购过程中,所有资金共达50万元实际为他个人出资,其他股东包括于文清在内均分文未出。

  他认为井冈山市工商局核准星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以及重复核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并有悖政府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导致他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3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张志坤状告井冈山市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

  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受理此类行政许可纠纷案。

  法庭交锋:工商局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4月1日上午9时整,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四楼大审判庭内,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张志坤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井冈山市工商局于2008年5月22日核准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原股东张志坤、于文清变更为现股东刘焱、王虹、于文清、深圳市利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行政。

  井冈山市工商局则表示,其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因为2008年3月初,井冈山市工商局曾接到群众举报并调查发现,星源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有提供虚假材料、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遂于3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而星源公司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在5月13日,井冈山市工商局决定撤销井冈山市星源公司登记注册,收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此期间,深圳利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于文清向井冈山市工商局申请重新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所以5月22日工商局重新核准了井冈山市星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并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将原股东张志坤、于文清变更为现股东刘焱、王虹、于文清、深圳市利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工商局还提出,张志坤2008年3月9日在接受被告调查时,出具了自己退出星源公司的书面声明,因此他已不再具有星源公司的股东身份,也就不再具有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而对此,张志坤的代理律师认为,井冈山市工商局作出股东变更核准登记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变更是基于股权转让或自然人股东死亡这两种法定事由。但井冈山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第三人有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提交股东变更申请材料,申请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是否属重复核准

  除上述问题之外,井冈山市工商局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核准也成为该案争论的焦点。

  张志坤的代理律师认为,井冈山市星源公司已经于2007年9月5日,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并发放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在2008年5月22日,井冈山市工商局再次核准了井冈山市星源公司的设立登记,属于重复核准设立登记,系违法行政。

  对此,井冈山市工商局认为2008年5月22日核准井冈山市星源公司设立登记,是新的工商设立登记。因为此前2008年5月13日,井冈山市工商局就已下达了通知,决定撤销原井冈山市星源公司登记注册,收回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的星源公司已经没有法人主体资格。

  目前的星源公司是深圳利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于文清重新申请注册的,因此该公司已经不是张志坤原来为股东的那家星源公司,而是属于深圳利福源公司新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

  原告从未收到行政处罚文书

  原告对井冈山市工商局的解释难以接受。“2007年9月5日,被告核准星源公司注册登记,并发放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星源公司已经依法于2007年9月5日成立。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自该时就诞生并延续。”张志坤的代理律师说。

  张志坤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星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的情况下,井冈山市工商局又再次重复核准设立登记,是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公司设立登记,首先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而被告于2008年5月22日重复核准工商设立登记时,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而是直接采用与星源公司完全相同的名称进行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在一个已经合法登记的主体存在的情况下,又核准同一名称的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住所地均相同,被告的重复登记行为,于法于理都是不能成立的。”[page]

  与此同时,张志坤的代理律师还指出,井冈山市工商局2008年3月10日和5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一直没有送达原告。原告怀疑该行政处罚通知明显属于被告事后为应付本案行政诉讼而补证,送达人签名明显属于伪造。

  最新进展:开庭一周后双方和解

  4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星源公司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张志坤支付投资费用28万元,张志坤申请撤诉。

  张志坤诉井冈山市工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4月1日开庭当天未宣判。

  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自从4月1日开庭后,法院与第三人星源公司、原告方等进行了沟通。4月9日,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张志坤与星源公司进行了充分协商后,达成了书面协议,由星源公司于今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张志坤支付投资费用28万元,之后由张向井冈山市法院申请撤回对井冈山市工商局的诉讼。

  张志坤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虽然这与张的实际投入仍有出入,但张志坤本人对此结果还是接受的。“从法律层面分析,之前在与星源公司协商失败后,打官司也是张唯一可行的维权途径。”

  ■文、图/张恒飞、记者廖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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