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征个体管理费这一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特大利好政策的出台施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和经济负担必将明显降低。据此,有关部门认为个体经济很快会进入一个新的大发展时期,并拟在新的一年给下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下达递增幅度更大的(目前一般为10%至15%左右)个体经济发展任务指标。
然而,从个体经济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国现行商事主体登记法律体系来看,停征个体管理费并不必然导致个体工商户发展总数出现增长。从长远考虑,这反而可能会加速现有个体工商户群体的升级蜕变,进而逐步降低个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因此,如果因停征个体管理费而继续层层加码下达个体经济发展数量指标,就显得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
首先,个体工商户的自身特点决定其天生地充当“蓄水池”和拾遗补缺的角色。与较低层次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消费水平相适应,是个体经济固有的特性。由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所选择的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经营规模小,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技术水平相对低下,缺乏资本运作的意识和实力,因此,对许多单个个体工商户而言,其只能以积聚为主要方式来进行缓慢的资本积累,也就没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资本集中、技术更新、新品开发和市场促销,扩大再生产能力越来越处于相对劣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众多的个体工商户不断地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自我扬弃,有的发展为其他形式的商事主体(如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有的则继续在充满竞争的市场中顽强生存,不幸者则艰难维持经营,或破产关门,走向消亡。这就是为什么在当前外部环境越来越宽松的新形势下,不少地区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升反降的深层次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历史阶段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体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是其他商事主体的“蓄水池”。但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个体经济不可避免的重新回归到其“拾遗补缺”的天然角色当中去。所以,停征个体管理费仅是减轻了现存个体工商户不应有的额外负担,而不会改变个体经济本身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其次,较为完善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性价比更高的法律形式选择。任何一位理性的投资者在计划投资创业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自身的资金能力、经营目标、运行成本等诸多因素,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五种现行的法律形式中,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形式。在上述五种形式中,如果从信用可靠度、交易便利性、投资人承担责任的限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个体工商户这一形式处在最低层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处在中间层次,公司则处在最高层次。所以,从理论上讲,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时,首选的法律形式应该是公司,最后才是个体工商户。而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这一合理的选择逻辑从之前的不可能变为了可能。首先,个人小规模投资者最为钟情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且可以分期到位;其次,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且最低注册资本只需10万元,投资者也只承担有限责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绝大多数拟进行投资的个人所拥有的货币、非货币财产,一般都能达到或超过3万元这一最低标准,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则能够达到或超过10万元这一设立个人独资公司的最低标准。另外,许多已存的小规模个体经营户也都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资金能力显著提高,而停征个体管理费则将进一步加速这一进程。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新加入的个人投资者首选的组织形式理应是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而现存的大量个体工商户也会从提高字号名称气势、增加交易机会、减少
投资风险等角度出发,在具备条件后更愿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连年
征收个体管理费和层层加码下达个体工商户发展数量指标,助推了当前个体工商户总数的虚高。目前,不少地方均存在个体工商户发展总数、注册资金等数据虚高的问题,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助推因素。其一是个体管理费的存在。在现行的五种商事主体法律形式中,个体工商户最应得到政府扶持。但事实恰恰相反,在对其他四种法律形式都不征收管理费的情形下,唯独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下,不少省级财政每年都会给登记部门下达个体管理费征收预算。为涵养费源,完成财政征收任务,部分登记部门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说服投资者更多地选择个体工商户这一法律形式,或不支持现有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其他的法律形式。其二是层层加码下达个体工商户发展量化指标。不少地方片面地把个体工商户总数的增幅作为衡量民营经济发展和政绩大小的重要指标,要求本地区发展总数每年都要增加一定比例(一般在10%至15%左右),并作为考核内容下达给工商等职能部门,而对其他法律形式则没有类似要求。这样,为完成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目标,确保在年终考核中不失分,有关职能部门在个体工商户任务数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会积极指引、帮助投资者选择公司等先进的商事法律形式。更有甚者,有些职能部门要求个体工商户领取一年期的营业执照,到期后再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并作为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
由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与其他商事主体相比显现的劣势,再加上停征个体管理费,可以预见,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形式的构成将会出现显著的良性变化。公司这一法律形式的数量肯定会逐年显幅增加,所占比例极有可能超越个体工商户而位居首位。与此相反,个体工商户总数在达到最高峰后,应呈现逐年递减的走势。因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不应把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民营经济规模大小的主要指标,而应该把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公司数量上升视为民营经济质量提升的良性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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