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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啤酒一方不正当竞争

2019-01-0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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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3月15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该市首起啤酒“外衣”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来宾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7°艾尔淡爽啤酒被认定为仿冒漓泉知名品牌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10年,来宾市场上出现了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7°听装啤酒,和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7°淡爽啤酒。两种啤酒外观包装相仿。2010年8月4日,燕京啤酒(桂林漓泉)向来宾市工商局申诉,请求工商部门调查。

  来宾市工商局经调查,发现艾尔7°的外观与漓泉听装7°像“孪生兄弟”。经了解,2006年6月,燕京啤酒(桂林漓泉)委托他人设计了7°罐装啤酒的外包装,当月投入使用。艾尔7°的外观,则来自设计人覃某的授权(2009年6月18日)。

  由此,来宾市工商局认定北京艾尔集团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年8月4日开始,该局对市内销售的艾尔7°听装淡爽啤酒的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处罚。

  艾尔7°的外观设计者覃某不服,随后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覃某认为,7°艾尔淡爽啤酒的外包装是“独创完成的”,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仿冒知名品牌外包装、装潢行为。

  今年1月22日,兴宾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认为漓泉7°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而艾尔7°的装潢,与漓泉7°相近,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该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害他人在先使用权的,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月15日,兴宾区法院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维持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天,原告缺席,目前尚未知其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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