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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验资款拿不回

2019-01-0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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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小姐和韩先生在公司注销后让银行将验资款退还,遭到银行拒绝。

  兴致勃勃开公司,可到头来公司没开成,连设立公司时投入的资金也拿不回来了,这样的事竟然让李小姐和韩先生遇上。近期,虹口区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将验资账户内的10万元本息转入原告李小姐的个人账户内,并注销验资账户。

  近几年许多打着节能旗号的科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本案中的李小姐和韩先生想在科技节能领域打开一片天地,两个志趣相投的年轻人走到了一起,决定成立一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两人在银行开设了验资账户,并汇入10万元。2009年8月公司正式成立,李小姐和韩先生成为公司股东。可由于经营理念相差甚远,在距离成立公司不到一个月时,两人作出了令人出乎意料的决定:解散公司。2010年6月在完成清算事宜后,公司注销

  公司未能如愿经营已经让李小姐和韩先生唏嘘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就令他们更始料未及。李小姐和韩先生在公司注销后来到开设验资账户的银行,在将事情原委告知银行,并提供了清算报告等材料后,提出让银行将10万元的验资款退还给自己。可银行以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在与银行沟通无果后,两人诉至法院。

  审理中,李小姐和韩先生认为银行拒绝退还钱款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利,应返还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银行方面无辜地表示,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验资账户应变更为公司基本账户,公司经营过程中,这笔钱款不能退还给股东。现在公司注销了,但是由于李小姐和韩先生并未申请将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因此即便两人提供了工商注销登记材料,银行也无法发还上述钱款。同时银行表示,两原告如此快地注销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隐形债务也未尝可知。如果以后债权人以银行未按规定发还验资款为由起诉银行,银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院在审查事实后认为,原告李小姐和韩先生在银行处开设验资账户,签订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据此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公司在验资完毕并设立后,公司股东应申请将验资账户变更为公司基本账户。但两原告在公司设立后未作申请,公司不久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因公司没有基本账户,现银行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相关销户手续,无法直接返还验资款,银行不存在过错。审理中,原告向银行作出承诺,如今后出现公司未了债务,由两股东承担责任,与银行无关,同时双方对存款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法院对此认可。故判令银行将验资账户内的10万元本息转入原告李小姐的个人账户内,并将验资账户注销。[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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