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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内容归纳

2019-01-0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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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2、财产条件(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财产条件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4)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

  (5)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3、组织条件

  (1)公司章程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职权。注意:决定公司的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一职权与董事会职权进行区分。

  2、股东会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page]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 变更公司形式

  5、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1)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概念和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1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职权:

  4、董事会的召集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page]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经营管理机关

  经理不是以会议形式形成决议的机关,而是以自己最终意志为准的执行机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见教材P13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情形,见教材P137。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股东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审计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由公司的章程规定的。)[page]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资额。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转让人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一定的对价收益或者将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出资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发生变化。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非经法定转让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

  1.内部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外部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page]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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