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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不能混淆情与法

2019-01-0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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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中国传统的观念,职业经理人是被请进公司的,应该对创始人及大股东忠诚;但是按照法治的观念,职业经理人应该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对创始人或大股东负责]国美之争,使得部分企业人士担心,中国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因为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公司治理

  [ 按照中国传统的观念,职业经理人是被请进公司的,应该对创始人及大股东忠诚;但是按照法治的观念,职业经理人应该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对创始人或大股东负责 ]

  国美之争,使得部分企业人士担心,中国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因为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公司治理完善发展之路变得更加曲折。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李培恩认为,国美纷争,究其根本是因为中国公司治理中情与法的混淆。按照中国传统的观念,职业经理人是被请进公司的,应该对创始人及大股东忠诚;但是按照法治的观念,职业经理人应该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对创始人或大股东负责。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取消董事会增发授权得以通过,但国美纷争中黄光裕也曾受到股权稀释的威胁。在李培恩看来,这也显示出中国在法律制度设置、公司章程制定方面的不够完善。在西方欧美国家,存在这样的法律设置,可以使创始人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而不被稀释;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会更加明确小股东权益和职业经理人的职责、权利等。

  尊重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

  南京大学国际学院首任院长周三多教授发现,正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企业的章程等的不明确,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挪用公司资产、决策一言堂等都是常见的现象。小股东通常只有被迫放弃权益,或寄希望于大股东的良心发现。

  李培恩告诉记者,在欧美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受到保障的,每份股权都有分量。事实上,如果不是创始人100%控股的企业,大股东都必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就算100%控股的股东,也需要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客户、社区、社会等的利益。

  公司治理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在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越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强的国家中,当企业面临的投资机会较少时,将会倾向于向中小股东支付较高的股利;而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弱的国家,企业会更加倾向于进行效益低的投资。

  明确规则下共建信任

  李培恩认为,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晓而言,对于家族企业或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否处理和协调好与家族成员(主要是在企业内任职的家族人员)的关系与利益,是职业经理人是否成熟以及能否成功的关键。职业经理人应以一种完全为公(司)的姿态或态度,处理家族成员之间错综复杂的人际和利益关系,这也是在家族企业中的生存之道。既要从公司利益或大局出发,秉公处理各方矛盾,又要有艺术化的手法,依据家族成员在家族中和公司中的地位、亲疏等,将家族成员的内部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并有效保障公司的利益。[page]

  对于黄光裕家族,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还是感到有些遗憾,他告诉记者:“创始人的经营决策权被剥夺,提出的五项方案中有四项被否决,这对创始人的权益也是打击。”而更使他感到担心的是,在发生这样的事件后,其他民营企业家是否还会信任职业经理人。

  不过李培恩认为,家族企业只有对现代企业治理有清醒的认识,并将公司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上,才能处理好家族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双方要在决策权和管理权方面达成互信与平衡,建立有效的治理架构与规则,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一个稳定的家族(决策)——经理人(管理)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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