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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哪些?

2021-11-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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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滥用公司人格主要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会产生极大的危害。那么,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的相关内容。

  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

  (一)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公司的特征为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国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

2022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五人以上,因此,我国立法也是禁止一人公司的。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存在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屡见不鲜,有的夫妻两人或一家三口便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一人投资,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一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要强调的是,这里指的一人公司并不包括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的一人公司有本质区别,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

  (二)公司空壳化。

  一般空壳化公司不是公司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公司”。

  1、空壳化公司的表现:

  (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

  (2)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

  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三)“挂靠关系”公司。

  一般挂靠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投资者、操纵者、控制者实为个体或合伙,挂靠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名下,大多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公司对“挂靠者”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不闻不问,“挂靠者”的目的是规避法律,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受利益趋动而为之。实践中“挂靠关系”公司又分“公开挂靠”和“秘密挂靠”。“公开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对外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挂靠者之间财产关系明确,公司对挂靠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秘密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秘密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由此我们可知,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公司空壳化,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挂靠公司容易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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