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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进行修订

2015-11-1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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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充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构建统一框架下的分层次信息披露体系,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有机衔接,兼顾上市公司合理的信息供给要求,用市场化方式平衡公平与效率。

  证监会于近期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合并修订,目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具体要求,深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本次修订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决策有用性,删繁就简,化难为易,实现信息的易用易得。充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构建统一框架下的分层次信息披露体系,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有机衔接,兼顾上市公司合理的信息供给要求,用市场化方式平衡公平与效率。

  1、确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理念

  突出重点内容,实现信息“有用”,凡是对投资者决策重要的信息都要位置提前、内容上要重点突出,层次上要分明;凡是投资者不关心或者以前年度披露过的冗余信息,都要增加索引、大幅简化或删除。提倡语言浅白,实现信息“易懂”,鼓励清晰易懂、通俗浅白的语言,避免过于复杂、专业化和不必要的数据,减少冗余信息。

  2、构建分层次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

  将原有主板和创业板年报准则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统一的年报准则。确立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和风险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层次方面,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定最低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披露即解释”的豁免披露规定、鼓励公司自愿性和前瞻性信息披露;风险披露方面,区分重大风险和其他风险,对重大风险须在年报突出部分重点提示;披露顺序方面,对现有框架进行整合,合并、新增部分章节,根据投资者决策有用性进行修订。引入退市公司的专项披露机制,增加了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股份限制减持、退市整理期的披露要求,并按照重大性原则,分别在年报正文、年报摘要和退市情况专项披露报告中予以体现。

  3、兼顾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商业秘密的现实因素

  考虑到过度的信息披露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商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引入“不披露即解释”的商业秘密豁免披露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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