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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乡集体企业改制

2019-02-2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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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即拉开了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帷幕。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改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等各有不同,致使十年之后的今天,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且今后几年的改制任务仍相当繁重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即拉开了“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帷幕。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改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等各有不同,致使十年之后的今天,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且今后几年的改制任务仍相当繁重。
  近十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和措施,使国企改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对城镇(乡)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则缺乏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全国统一的政策措施。这就造成各地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各有各的政策措施。比较起来,各有利弊,在此不做比较分析。
  作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铁西区)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我曾参与了十几家城乡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汲取教训、积累经验,在改制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和提高。至2004年我区原“区属”集体企业已全部改制完毕,在此我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一、集体企业的分类
  (一)按行业划分,集体企业主要分为四类,即工业、商业(含餐饮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二)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由各级政府全额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包括由县(市)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合组织(如工业经济联社)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第二类为由各级政府和企业职工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第三类是由该企业自筹资金兴办的集体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对企业的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性拨款、减免的税收以及利用财政间歇资金提供的贷款等不应视为政府投资,因此而形成的资产或收益应归该集体企业所有者所有(当时另有文字规定者除外)。
  二、集体企业改制应遵循的程序
  在对我区集体企业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文件是《安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安政[1999]60 号)。该文件对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做了详尽的说明,改制工作共分五步进行:(一)提出申请。企业在确定改革形式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先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二)资产评估。由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等,最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产权所有者确认。(三)产权界定。按照《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规定,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谁是投资主体,该企业的产权就归谁所有;共同投资,其产权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四)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改制工作组根据已确定的改制形式,按照 “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共同制定改制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落实。(五)检查验收。在被改制企业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式挂牌运作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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