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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支付商业贿赂款项的基本表现形式

2012-08-3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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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拍卖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拍卖企业为了增加交易机会,采取各种手段实施商业贿赂,并且在支付商业贿赂款项时,出现了一些新动向。1.以管理费、保证金、援助费等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拍卖企业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事

  随着拍卖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拍卖企业为了增加交易机会,采取各种手段实施商业贿赂,并且在支付商业贿赂款项时,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1.以管理费、保证金、援助费等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

  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拍卖企业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事前双方约定,按照拍卖企业拍卖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管理费、保证金、援助费的具体金额。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拍卖企业将相应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收到拍卖企业支付的商业贿赂款项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收据,在收据摘要栏内标注管理费、保证金、援助费等。

  据调查,拍卖企业一般将商业贿赂款项支出列入会计科目中的管理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在手段更加隐蔽的拍卖企业,商业贿赂款项支出会列入会计科目中的应收账款项目。因此,在调查此类违法行为时,办案人员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逐笔检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委托拍卖企业的拍卖业务,全面了解委托合同、佣金收取及分配情况,重点查清拍卖企业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支付拍卖款项的财务处理方法,查明拍卖企业的管理费用来源及使用情况以及拍卖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账和应收账款等。

  2.以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等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

  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拍卖企业与国土、房管等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事前双方达成协议,按拍卖佣金的一定比例分成。在拍卖结束后,拍卖企业支付款项,而国土、房管部门则通过下辖的事业单位或者经营机构、业务协作单位(含房地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收取佣金分成,并以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的名义开具正式发票。

  据调查,在此类商业贿赂形式中,拍卖企业一般将商业贿赂款项支出列入会计科目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注意检查了解拍卖企业与房地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并查阅拍卖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账,了解清楚拍卖企业向业务协作单位支付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的来龙去脉,尤其是业务协作单位收取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后的财务处理方法。在调查拍卖业务往来情况的同时,要注意调查房地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有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业务合作关系。

  3.从“过付款”中直接支付商业贿赂款项。

  有的委托拍卖单位向拍卖企业索要佣金分成款,但不开具任何发票或者收据。为了掩盖商业贿赂痕迹,拍卖企业向委托方支付拍卖“过付款”时,从中扣除佣金,然后直接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给付委托拍卖单位,而在处理会计账目时不再单独列支。据调查,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大宗标的的一次性拍卖业务合作过程中,手段比较隐蔽,查处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关键是要提取拍卖成交记录、拍卖委托合同、竞买合同、收取买受人的佣金收据、双方银行资金流动记录、双方财务账册等证据,并通过仔细比对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4.以各种名义为委托拍卖单位或者业务协作单位报销费用。

  为了稳定经营局面,拍卖企业比较重视与业务协作单位尤其是重要客户的合作,想方设法与对方搞好关系。据调查,一些拍卖企业为了密切与业务协作单位的长期合作,每月以拍卖企业经理或者拍卖师个人的名义,为对方报销大量的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设施维护费等,有的拍卖师一个月的报销费用竟高达10万元。但拍卖企业在处理财务账目时,将报销费用支出列在本企业的业务成本项目中,如果当事人不直接指认,办案机构很难准确认定。因此,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注意从大额发票的开具单位入手,全面调查和落实票面金额的实际支出及使用情况,直至调查拍卖企业人员开会、出差情况以及设备维护服务商的业务记录等,根据掌握的事实做好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page]

  5.以“人工费”、“劳务费”等工资酬金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

  有的拍卖企业每月向所谓“业务人员”支付一些“人工费”、“劳务费”作为工资、业务提成,或者一次性支付给某人、某单位大额的“劳务费”。在处理会计账目时,拍卖企业多将此类支出列入会计科目中的管理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其实,上述所谓“业务人员”并非拍卖企业的员工,也不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经纪人,而是业务协作单位的公职人员或者代理人。对此,办案人员应注意调查拍卖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尤其是缴纳职工劳动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发放工资情况,逐一调查收受“人工费”、“劳务费”人员的真实身份,调查拍卖企业与上述所谓“业务人员”的实际关系,做好询问笔录。

  6.采取“坏账处理”方法,变相支付商业贿赂款项。

  有的拍卖企业与委托方约定,在没有收取委托方佣金的情况下,先为对方出具收取佣金的收据,再由委托方按照收据标注的佣金数额处理财务账目,显示出此款项已经从委托方的财务账目中予以报销处理。此后,委托方只将部分佣金支付给拍卖企业,而对剩余的款项不再支付,转为自留。再经过一段时间,拍卖企业便以“无法收回佣金”为由,将应收剩余款项做“坏账处理”,从而在客观上实施了商业贿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注意调查拍卖企业与委托方的委托合同是否修改,调查委托方收取佣金分成的财务账目处理情况,调查拍卖企业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财务账目处理情况,尤其是仔细审查拍卖企业的“坏账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查拍卖企业是否真正主张自身权利并实际向委托方索要剩余款项等。要针对发现的疑点开展进一步调查,根据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及构成要件,搞清楚拍卖企业以及业务合作单位的可疑款项流动情况,做到证据确凿,坚持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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