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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2019-01-04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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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工作人

  1、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这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质,是其最重要的职业特征,以此区别于社会上和企业中其他人员。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工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及管理职责,除此之外则不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第二,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工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工作。虽是法律事务工作,但与企业无关,如职工个人的婚姻、继承以及职工非因履行职务而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私人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无处理职责。另外,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的规定,其服务对象只能是本企业,不能为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专职、专业人员。这是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本质区别。首先,他是企业内部职工,受聘的前提是他必须已经是或同时成为企业的雇员。律师是社会自由职业者,其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能在保持社会中介身份的同时专门受聘于企业,只能被企业聘请为外部法律顾问。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是企业内部的专职人员,他应当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中工作,或明确是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人员也负责签订合同,企业财务人员也负责纳税,企业宣传干部也负责普法,虽然他们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有关,但他们都不能称之为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除具有以上两个重要特性外,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一,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必须由企业正式全职聘任;第三,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1)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管理经济合同及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代理企业进行诉讼、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等。

  (2)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领导人使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其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本部门直接的管理活动,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管理等等;二是通过间接的管理手段,如参与、建议、咨询等方式,促使企业领导人和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而实现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目标。 (3)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纠纷,依法获得损害赔偿,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这一原则,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要求,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

  (2)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本企业的权益,这是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当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要依其职责全力予以维护。如果企业谋取的权益是违法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应支持、维护,而应当是提出法律意见,加以制止。支持、容忍本企业从事违法行为,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不相容,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3)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办理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而不应当承担本企业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有些国家对此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日本、法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两种职业不能相互兼任。虽然美国等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多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但企业在聘用时,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得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非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企业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成本,企业法律顾问是按照全职员工来计算工作量并确定年薪的,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身兼他职,不能全力投入本企业工作,企业等于多支出了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二是考虑利益,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身兼律师工作,在处理与本企业权益有关的法律事务时,企业权益可能面临风险。

  (4)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企业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因此,评价企业法律顾问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一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企业途径,使企业决策得以实施。

  (5)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很明显,第一类工作应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也就是说,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企业法律顾问也正是依此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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