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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领取补偿款后拒绝搬迁 构成违约被判迁出

2012-12-1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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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协议后已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又以补偿太低为由拒绝搬迁。7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检生在十日内搬迁出拆迁房,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吉安市...

 

  签订协议后已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又以补偿太低为由拒绝搬迁。7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检生在十日内搬迁出拆迁房,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吉安市公路局遂川分局拆除。

  2007年8月20日,原告吉安市公路局遂川分局经批准,具体负责实施遂川县105国道城南广场至遂川大桥路段拓宽改造工程,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于2007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了《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补偿被告房屋各项费用共计112873元,并为被告提供价值223607元的产权调换房,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预付111801元产权调换房价款,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领取了拆迁房屋补偿款,并支付了111801元产权调换房价款。之后,被告以补偿太低为由拒绝搬迁,原告多次做工作无效,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同被拆迁人协商拆迁房屋,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拆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拒绝搬迁属违约行为。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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