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审批环节强化了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能,针对以往土地征用权过于分散带来的弊端,适当集中的了征地审批权。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前述以外的土地的,都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取消了省以下政府的征地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