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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公安局拘留所、看守所征地公告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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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第1号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11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9)第1号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 11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14.24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按23.1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焦政办(1994)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单位面积

  (公顷)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助费

  (万元)

  高村乡大寨村1.233817.569328.5501

  高村乡小寨村1.112915.847725.7525

  乡良种场5.653380.5030130.8174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方法,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负责安置。另外,供地批准后,用地单位将安置征地村劳动力从事各项工程建设,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县政府将组织被安置人员再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9年4 月21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侯先生 联系电话:0391-7115108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修武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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