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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继承?

2017-04-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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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常有农民朋友咨询宅基地继承的问题,由于中国土地相关的法律,国家级的就有近百个,地方的不计其数,不同法律之间,还有冲突的地方,这也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问题多种多样,那么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继承?

  一、案例导入:

  A村张某1985年从村集体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城某单位工作并落户县城,其女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00左右,张某夫妻相继去世,老宅无人居住。现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紧张问题,村集体想将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张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父母、应由其继承为由,拒绝、阻拦村里将宅基地收回。那么,张某之子是否有权的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呢?

  二、案例讲解:

  宅基地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权,一种是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使用权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需要的集体组织内的成员。由此看见,宅基地分配一般有几个条件,首选必须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不是村集体成员的,一律不能分配宅基地。除此之外,一般村集体还要求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儿子成家并分户后可以重新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是一种特殊性的土地性质,就不属“个人合法财产”,它属集体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权,不能依法继承。

  案例中张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张某的子女户口均已迁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资格,相应地也不能再享有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继承,故张某之子拒绝、阻拦村委会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当然,尽管王某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却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之上的房产,可以将房产拆迁后变卖或者直接作价卖给使用该宅基地的其他村民。

  但是如果张某之子户口没有迁出,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也是不行的,因为宅基地就不是合法的继承物。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农户使用,但农户对宅基地却没有处置权利,也就会说宅基地只能自己使用,更无法像普通财产一样继承。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

  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看起来是不是矛盾?其实,村委会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管理权回收宅基地和公民依法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不冲突。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村镇建设规划。

  由继承房屋进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为: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门申请,经现场踏勘和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土地管理部门会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向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民委员会无权收回房屋和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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