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业主手册》,你仔细看了吗

2019-10-08 2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旧城拆迁力度的增强,房地产热不断升温,许多人告别了独门独院的老房子,买了小区内的商品房。但是在你买了新房,交接钥匙,签订《业主手册》中相关合同的时候,你有没有仔细看过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呢?它们或许对你今后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旧城拆迁力度的增强,房地产热不断升温,许多人告别了独门独院的老房子,买了小区内的商品房。但是在你买了新房,交接钥匙,签订《业主手册》中相关合同的时候,你有没有仔细看过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呢?它们或许对你今后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义乌就有5户业主在看了《业主手册》后,对其中一些合同条款内容有疑义,因而拒绝签字,要求双方协商后再签订。

  拒绝签字拿不到钥匙

  10月21日中午时分,义乌市锦都豪苑的一名业主向本报“浙中周末新闻热线(13957920264义乌 东阳)”反映,他们买了锦都豪苑的商品房,当天是房产商向他们交付新房钥匙的日子,为此,工作人员给他们一份《业主手册》,要求他们在相应地方签字,主要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几个合同。当时,他们中有人仔细看了《业主手册》后,对里面的一些合同条款内容表示异议,就不肯在上面签字,但是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他们不签字的话就不给新房钥匙。

  当天下午,记者在锦都豪苑采访了4名拒绝在《业主手册》中有关合同上签字的业主,他们因此都未曾在上午拿到各自的新房钥匙。

  一对夫妇告诉记者,他们是上午来拿钥匙的,但由于看到合同中有这么多难以理解的条款,就没有签字,想等在上海读法律的女儿回来商量后再签。

  其他几个业主也表示,上午来拿钥匙时,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在《业主手册》相应的位置签字,说签好字就可以领钥匙。许多人根本没怎么看内容就签了字,但是他们看了以后,觉得合同中有些条款内容不是很合理,“如果我不看条款内容就签字,那是我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以他们是想先拿到新房的钥匙,再慢慢协商合同内容,尽量签得公平一些、合理一些。

  拒绝签字的理由

  引起业主异议的合同条款主要有3条,业主反映最强烈的是一条有关小区安全的条款:乙方(指业主)有充分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公共场所所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罪犯直接承担责任。物业管理中的护卫服务仅限小区内公共场所,乙方因室内失窃(非物业管理安保工作不善所造成的)、室内斗殴、伤害等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丙方(指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此,有的业主觉得不理解,“当初决定买这里的房子就是看中了该小区的配备条件,该小区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又有保安巡逻,如果发生室内失窃,他们肯定是有责任的。室内失窃为什么就不关物业管理的责任了呢?”

  有的业主干脆提出假设,如果一个小偷入室行窃,正巧被业主遇上了,两个人发生了搏斗,业主被打伤,小偷也跑走了,那业主该怎么办?因为这是发生在室内的伤害,难道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管理真的就可以一点责任都不要承担吗?

  仔细看了合同以后,他们还对几条条款的内容持怀疑态度,如《入住须知》第一条,用户入住前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中附件(《管理公约》、《住房手册》),并交纳专项维修基金、首期物业管理费、公用楼道电费周转金后才可交接入住钥匙。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中第二款第十条,在所有有关该小区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

  业主认为,交新房钥匙和签这个合同是不能相挂钩的,如今业主已经付清了所有购房款项,这房子是属于私人所有的,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物业管理没有理由扣留钥匙。现在,一些业主表示对该合同的一些条款内容有异议,主要是因为对这些内容感到难以理解,而且作为民事合同,本身就应该是双方座谈协商签订的。对于协议中一些条款内容的分歧,双方可以坐下来重新探讨,以后再重新正式签订。但是这跟业主取得新房的钥匙没有必然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绝对没有权力强行扣留钥匙,不让业主入住。

  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叶经理协商时,一个业主表示,签字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都应该慎重,作为业主,必然有一个对合同内容消化、吸收的过程,这毕竟关系到业主下半辈子的生活。现在看了以后,觉得里面有一些影响业主权利的内容,所以想等双方协商以后再签字,但是新房钥匙一定要先交接给业主。

  合同内容可以协商

  对于几位业主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叶经理解释,作为物业管理,他们只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执行前期管理的,有些要求与房地产公司相关联。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大家可以依法选择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这《业主手册》是房地产公司物业部根据去年的,也就是国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没出来以前的惯例出台的,所以有些东西现在看来是不合适的。对于业主反响最大的关于安全问题的内容(物业管理中的护卫服务仅限小区内公共场所,乙方因室内失窃(非物业管理安保工作不善所造成的)、室内斗殴、伤害等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丙方(指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中的陈述,其实根本不是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之内的,因为物业管理的职能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如果这些内容业主要求删除的话,可以就此划掉。

  叶经理说,这《业主手册》其实是一个临时性的公约,所以它是由甲方(开发商义乌锦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业主)、丙方(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签订的,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这《业主手册》就自动失效了。到时候,就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出面,选择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叶经理表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代表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绝对不可能扣住业主的钥匙,现在的情况并不是扣钥匙,主要是当时工作人员没有和业主们解释清楚。

  当天下午,叶经理给到场的几位业主办理了钥匙移交手续,对于有疑义的合同条款,则表示到时候双方一起坐下来协商,然后签订。

  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据叶经理说,去年,从他手中交接的该小区的新房就有248套,10月20日又交付了40多套,每个业主都是签了这本相同的《业主手册》后再取钥匙的,但是一直没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直到今天,才有5位业主提出这个问题。

  为此,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提醒说:“消费者买房子一定要弄清楚,买房子和实施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消费环节。消费者与不同的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针对不同的对象。”[page]

  律师还认为,一个住宅区里公共秩序的维护,是所有业主共同关心的,也是购房的业主对居住环境期望的组成部分。在物业销售时,开发商是主要的业主,尽管其并不真正居住在小区里,此时由潜在的、不确定的“全体业主”制定一个业主公约,在事实上是不可操作的。因此,由开发商制定业主公约是必要的。为了区别于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条例》将开发商制定的业主公约命名为“业主临时公约”。为了避免“业主临时公约”制定者的利益倾向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条例》把“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业主临时公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在程序上,《条例》规定临时公约必须明示,供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判断其是否公正、公平。当然,如果对某些部分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来协商解决。正如义乌锦都豪苑业主说的,要求一个合理、公平的合同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如果我不看条款内容就签字,那是我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义乌锦都豪苑的5名业主拒绝在自己认为有疑义的合同上签字,而是要求双方先协商,取得一致后再签字,这正是业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

  相关链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业内人士分析,《条例》的最大亮点是业主大会成为物业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过去,业主仅仅是受物业公司强制的接受者,今后,业主有权“炒掉”不满意的物业公司。《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主仆”关系,物业公司仅仅是接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管家”。《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强调了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不过,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有了《条例》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如何保证《条例》的严格执行才是关键。目前,细则中需要补充的内容还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体现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体现“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8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