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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怎么赔偿

2017-01-1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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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采光面积的好坏成为我们评判住房质量中的一种。高层住宅建设符合各项规划要求,却被相邻低层住宅业主认定其挡了自己的阳光,并将高层住宅开发商告上法庭讨要采光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界定被侵犯了采光权则是一个相对专业的问题,那么,侵犯采光权怎么赔偿呢?

  侵犯采光权该如何赔偿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例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标准也不同,具体数额的确定总结有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

  相关知识: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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