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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超标 免费赠送仍然被退

2019-09-27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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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计量实际是一把尺子,反映了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责任心。如此看来,经营者认为宁多毋少的观念与缺斤缺两一样都不足取,于客户和消费者而言,可能都是违约或不负责的体现。案情: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但到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时

    计量实际是一把尺子,反映了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责任心。如此看来,经营者认为宁多毋少的观念与缺斤缺两一样都不足取,于客户和消费者而言,可能都是违约或不负责的体现。

    案情:

    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但到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商告诉李某他所购买的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并要求李某补齐超额面积的房价款,李某认为依据自己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房地产开发商见李某态度坚决,在协商过程表示可以不再收取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李某正拟接受,突然有人告之,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免除了房价款,但是增加的建筑面积今后涉及的取暖费、物业管理等一系列费用则不可能免除,长期下去,对李某仍是不少的负担。李某经过综合考虑,向房地产开发商正式提出了退房申请,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赔偿违约损失。

    点评:

    本案的定性并不复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反已付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商是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面积误差的约定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误差比利绝对值超出3%的规定。同时,双方争议的商品房经过国家认可的面积实测单位测量,双方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事实并无异议,所以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退房及赔偿请求应被支持。

    笔者笑谈:

    “捡了一支笔,丢了三亩地”的说法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原因是捡了一支笔后,其他配套的服饰都得更新,花费陡增。这个例子也可以理解为经济生活中配套设施的投入问题,购买商品房与此同理,正所谓“白来面积不白用”。在国外,因为受各种费用所累,大房改小房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李某的做法不失为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此外,一套房子面积误差竟如此之大,整体质量也着实让人放心不下,李某退了房倒也塌实了。

    本案中,消费者不买“赠送”的帐,经营者损失还不算大。在国际贸易中,多送往往不仅客户不买帐,可能还要惹来更大的麻烦。有报道,国内某家食品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N吨,为避免退货,这家食品公司是千挑万选,最后怕份量不足(秤可能是因为常年面向国内客户使用已失了准头)又多加了几百公斤,结果被日本海关以涉嫌走私逃税查个正着。驴肉钱没赚着,还被罚了款。

    计量实际是一把尺子,反映了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责任心。如此看来,经营者认为宁多毋少的观念与缺斤缺两一样都不足取,于客户和消费者而言,可能都是违约或不负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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