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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 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019-10-03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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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业主有权拒绝收房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交付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5年1月,许某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 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交付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5年1月,许某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约定许某以58.5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符合政府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方,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天,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许某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2006年1月13日,开发商向许某发出交房通知函,称商品房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于1月17日交付使用。1月22日,许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房屋在排水、避雷针安装等方面亦存在缺陷。许某因此拒收房屋,并提出整改意见。

2006年6月28日,该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同年7月14日,开发商再次发出交房通知函,要求许某在20内收房。7月20日,双方办理收房手续。收房后,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即商品房须经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本案中,开发商第一次通知交房时,房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属于不合格房屋,买方有权拒收。开发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7月20日,构成逾期交房,应支付约定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向许某支付违约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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