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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物业服务 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019-09-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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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天津首例业主会辞退物业公司案审结天津市和平区兴润公寓的业主们不满意为自己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在业主会一经成立后,便以业主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业主会的请求。业主会运用

      天津首例业主会“辞退”物业公司案审结

      天津市和平区兴润公寓的业主们不满意为自己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在业主会一经成立后,便以业主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业主会的请求。业主会运用法律手段“辞退”物业公司,在天津市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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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费与自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所以,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予终止。经查,原告的诉讼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提供物业服务。

      案件在诉讼中,被告将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请已经执行完毕。法院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第三人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终止;被告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电梯、变电站、泵站设施交付原告收回,并将公寓竣工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和文件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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