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向物业维权一般要怎么做

2019-08-01 17: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会发生业主与物业的纠纷问题,业主向物业提出一些不满意的地方,但是物业的解决方法业主并不是很满意,因此有些业主过于冲动会采取一些不理性的维权措施,那向物业维权一般要怎么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向物业维权一般要怎么做

  1、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3、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只有在合理合法维权的基础上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任何冲动的维权形式都会适得其反。以上就是关于“业主应该怎样维权”“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相关问题的解答。实践中为了保证业主全面的权益,在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时最好是有职业代理人如律师的介入,协助购买者制定合理、合法的合同条款。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向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向物业维权一般要怎么做

  二、物业管理企业如何经营

  1、对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

  搞好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无疑是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的基础工作和主要工作。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换取优价的回报,同时有效地降低成本。但另一方面要注意的是:要使物业管理企业达到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实施品牌战略,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建立企业的品牌,充分利用名牌所带来的巨大的市场效应和市场信誉。

  (2)注重宣传,这种宣传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认同感,还应起到引导消费,拓展市场的作用。

  (3)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扩大管理规模,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此举对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总体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壮大公司实力以及显著降低成本都有重要意义。

  (4)重视财务管理,加强工程管理,节能降耗,有效地控制或降低成本,也能为物业管理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5)对物业管理资源进行战略性调整,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特点,将不具备竞争力的,运作成本不合理的业务(如保安、清洁、某些机电维保)分包出去。这样不仅大幅度降低成本,还能使物业管理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来发展自己的优势项目,也能达到很好的经营效果。

  2、以物业本身为中心开展一站式多元化服务。

  这种经营是对物业管理主业经营得很好的辅助和补充。概括起来,这类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针对业主和客户而提供的有偿服务。

  (2)针对物业管理行业和其他相关需求的专业化服务。

  (3)房屋出租出让中介代理,以及供求信息方面的服务。

  (4)为物业管理行业提供产品和流通方面的服务。

  (5)为物业管理或房地产业提供咨询、策划、市场信息和顾问方面的服务。

  (6)为同业提供培训、人才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7)对公共场地或场所的经营。

  3、专项经营活动。

  专项经营往往是以较大投资为基础的较大规模的系统性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风险和收益都可能较大。所以首先要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筹措资金,制定经营管理方案。为减少风险,这类经营以围绕物业本身为主要开展。具有代表性的此类经营活动有:

  (1)开办幼儿园、学校;

  (2)经营性场所,如餐厅、超市、网吧等;

  (3)会所及康体娱乐设施;

  (4)装饰装修;

  (5)搬家公司、礼仪服务公司等。

  4、与房地产经营相联系的经营。

  通过对经营性房产进行技术性的改造或功能上、环境上的配套,或者实施对物业的功能或用途上的改变,提高经营性物业的赢利能力,而使物业管理企业获得回报,这种经营在商场、写字楼及工业区等物业种类上有很大的机会。

  三、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有约束力吗

  业主公约是对于小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对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全体业主都应该共同遵守。

  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虽然出租人是真正的业主,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因为承租人作为物业的非业主使用人,在承租物业时业主会对其使用物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所以承租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向物业维权一般要怎么做”全部内容,综上,业主向物业维权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协商调解、进行诉讼等途径来进行,物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不能与业主对着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19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