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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物业管理模式

2013-07-1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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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外物业管理与我国的物业管理模式不一样,其中,有些好的管理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具体国外物业管理模式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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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物业管理模式:

  1、瑞士

  瑞士日内瓦物业管理的特点,就是为物业投资者增值,为房主和住户提供方便的生活条件和优质的服务。但物业小区的管理不搞大而全,而是按社区的安排将服务设施出租,完善社区对居民的基本服务。日内瓦不动产管理公司总裁巴内握说,以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建设,以物业建设推动社区管理,使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协调,应该是城镇现代物业管理的目标和特色。日内瓦大多数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是私营的。在日内瓦,大多数城镇居民选择单元住房。物业公司经营的房产选择性很强,从一室一厅到七室一厅不等,住户可买可租。大多数人选择住房的条件是周围环境好,生活方便,价格适当,同时特别看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因此,物业公司把提供优质和多品种服务视为竞争的重要因素。

  在日内瓦,每栋居民楼都有一名与物业公司签有合同的管理员,负责楼内的清洁卫生,楼房周围绿地的修整,管理员一家必须住在楼里一个单元内,逢年过节时负责布置楼道,凡住户需要服务,都可找管理员,管理员则将住户诸如修门窗,换灯具、粉刷房屋、修理更新电器等需要及时通知物业公司,住户也可以直接打电话给物业公司。

  2、德国

  德国物业管理公司不仅要按条约规定负责雇主房产的定期维护和外部粉刷、住宅区和楼道的卫生、门前屋后的绿化和规划,还要负责出面替雇主履行德国相关房产法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德国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受雇于房东,是雇主利益的维护者和代理人,这一点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旦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就成了租赁双方的纽带,但凡租房中出现了任何与房产质量和设备有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都有义务替雇主出面解决,如果房客违约或做出不利于房东的事,公司更会出面干涉、阻止;租赁双方出现纠纷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做中间人进行调解;当双方租赁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代为验收的任务,因此房地产商一般无需与房客直接打交道。

  为了加强对多层住宅的有效管理,德国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委托后,一般采取责任到人的办法,划出专人分管区域,减少因分工不明造成的扯皮现象,住户遇到问题时,也清楚该找谁帮助解决。按德国《租房法》规定,房屋出现质量缺损或配套设备出现自然损坏的话,房主都有义务提供免费维修和更换服务,这样物管人员在接到住户电话后,就有义务及时找到相关的技术人员前来修理,否则即为失职。因此,为保证管理任务的顺利执行,公司一般都会与水暖电等专业维修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合同,以确保管辖区的物业不论何时出现意外情况,都能及时找到维修人员。德国人对楼道和小区内的卫生要求很高,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负责清洁卫生。

  3、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寓楼房,当地称为"共管式公寓"。从政府职能方面看,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是负责实施政府建屋计划和统筹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早在1967年,该局就制定了《土地所有权法案》,之后又经过多次修订。该法案共有158章,其中就规定了土地开发商在建造住宅时必须遵守的条例。比如,规定了在共管式公寓的共有所有权土地上,除建造住宅楼房外,必须留有不少于40%的土地用作花园、风景区以及其他娱乐健身设施,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物业管理执照需要每年审批核发,如果哪家物业公司违反条例,或是不按照规章办事,将吊销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两年的房地产管理培训,并需通过专业考试才能上岗。除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外,建屋发展局的另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服务",例如该局制定出一项长期的旧租屋翻新计划,进一步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另外,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所有建筑每隔5年都需要进行外部清洗刷新。

  在业主方面,新加坡法律充分保障了房屋拥有者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各项义务。比如各个业主不得侵犯公共空间,私搭乱建要被课以重罚。对房屋内的装修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如常见的由装修引起楼下住户漏水等现象,当事人须负责赔偿他人损失,解决不了就得上法庭。新加坡"土地所有权法案"规定,每个新建住宅区必须在两年内成立管理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投票选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将代表全体业主管理社区,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讨论制定社区行为规则以及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等重要事务。

  另外,为您介绍的是中国特区香港的物业管理模式,香港的物业管理与内地有哪些区别呢?

  中国香港特区

  公共房屋的较大部分由房委会执行机构房屋署下辖的房屋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机构健全,配有专业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灵活,一些项目常用招标或承包等方式交由专业公司完成。从1987年开始,房委会相继把一些公共居屋委托私营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受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与财务监督,房委地不再监督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管理好私人楼宇,香港政府颁布了《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倡导多层大厦业主组织法团,设立管理委员会。业主立案法团是全体业主组成的法定团体,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上70%以上的业主通过成立,代表行业主立案法团的权利与责任。管理公司与业主立案法团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管理公司之间为获聘而竞争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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