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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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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河北的,现在家乡的土地要征收了,我想了解一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律师解答:《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

  我是河北的,现在家乡的土地要征收了,我想了解一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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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2010年广东省将继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今年珠三角各市要争取每个县(市、区)都有一个示范点,东西北地区争取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示范点。同时,各市也要注重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在“三旧”改造中也将注重保障民生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招玉芳介绍,“三旧”改造已经成为广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内需、建设宜居城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0年,该省将继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确保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改观。   6月底前全省各市都要完成“三旧”用地转向数据库建设。今年,珠三角各市要争取每个县(市、区)有一个示范点,东西北地区争取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示范点,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省国土资源厅还将适时举办全省“三旧”改造项目推介会。在“三旧”改造中,也要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   在开发补充耕地方面,2009年全省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53.7万亩,是往年平均水平的5倍,大大拓展了建设占补平衡的空间。其中,阳江、清远、肇庆三市开发补充耕地数量位居全省前三位,占全省总量的四成。招玉芳介绍,今年我省还计划完成开发补充耕地30万亩。   2010年广东将修订《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提高该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我省还将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出台《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着力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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