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哈尔滨市将对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按房屋转让价款的15%收取,转让后其房屋产权性质不发生改变。
按照相关规定,哈尔滨市将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收费纳入经营性收入管理。对于申报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以由国有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收购,或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15%收取转让费;同时,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发生改变,仍为国有房屋。
另外,对房屋产权单位收取的转让费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维修资金不足或房屋的抢险维修,不准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