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依据:
1、《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目前未制定全省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