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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2019-12-0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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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今年底按时完成调查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今年底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信息,为城镇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五个专项用地调查提供基础依据,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全国各城镇汇总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1)要求,逐级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编写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各省(区、市)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并与汇总数据一并上报。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2。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确定汇总工作范围。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范围包括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201)、建制镇(202)图斑的范围确定本次汇总范围,并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一致。

  (三)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汇总本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并向上一级汇交汇总结果。

  1. 县级汇总。

  在完成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城镇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县级录入和汇总,形成本辖区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并向所在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

  对城镇内包含多种用途,且各用途能分别计算面积的较大宗地,应按各类用途分别进行统计汇总。

  2.市(地)级汇总。

  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市(地)级汇总,形成本辖区城镇土地利用数据,经检查合格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省级汇总。

  各省(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市(地)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省级汇总,经检查合格后上报国土资源部。编写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数据分析报告,并上报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数据汇总。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汇总数据进行接收、核查和汇总,形成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编写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

  (五)成果整理。

  部组织人员,对本次数据汇总的全部成果(数据、文字报告,其他资料等)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六)质量检查。

  为确保汇总成果真实、准确,各级数据统计汇总中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接收上报的下级汇总数据严格把关,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全国汇总中,部将组织开展核查和事后质量评价工作。

  三、技术方法

  各地在进行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地籍调查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的方法开展城镇土地调查:

  (一)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覆盖每一块土地,数据现势性较强,且建立了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的城镇,直接利用信息系统的汇总功能,统计汇总出城镇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基本完成地籍调查,建立了较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但有部分地块缺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城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或利用最新地形图、遥感影像图直接判读的方式,将土地利用信息补充到数据库中,应用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统计汇总出城镇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三)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但未及时变更调查的城镇,以初始地籍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汇总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可利用土地登记资料、用地审批资料、勘测定界资料等汇总变更数据),形成城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未开展地籍调查,但具备一定基础资料的城镇,汇总城镇范围内已登记发证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并结合实地,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资料,对其余部分进行判读和量算,形成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五)未开展地籍调查,且基础资料缺乏的城镇,依据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城市、建制镇图斑面积确定总面积。采用区域抽样调查计算或依据已有典型城镇数据推算的方法获取各分类面积。

  四、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县级成果。

  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

  (二)市(地)级成果。

  市(地)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

  (三)省级成果。

  1、省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成果。

  1、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

  3、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五、汇总要求

  (一)时点:以2009年12月31日作为调查和数据汇总的时点。统一时点前已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的县级单位,开展统一时点变更工作。

  (二)基本汇总单元:以建制镇为基本汇总单元,并逐级汇总至各省(区、市)。

  (三)控制面积确定: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建制镇。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控制面积为本行政辖区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城市(201)和建制镇(202)面积之和。[page]

  (四)土地分类:未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地区,应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见附件1—3)进行地类转换,统计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五)城镇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最新的行政区划资料确定本次调查覆盖的城镇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汇总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市(地)级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确保二次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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