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时汇总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各地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同时,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国家组织专业队伍,通过最新遥感影像与前时相遥感影像及二次调查初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照比较,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分县“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用于地方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开展二次调查成果更新。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及遥感监测成果,以县(市)为单位,采取内外业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上,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将二次调查数据与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类土地面积的差异,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三)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结合二次调查成果更新,按照二次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技术要求,单独标注并提取2009年度内土地利用变化信息,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调查依据和标准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五)《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
(六)《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四、调查内容与方法
(一)调查内容
1.权属调查。对权属界线和权属性质发生变化的土地进行调查,查清城乡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状况。
2.地类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归并的要求,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实地调查,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和面积;对2009年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单独标注,逐级汇总变更情况,并调查本年度耕地增加、减少的数量和类型、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类型等。
3.“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对已具有完整、合法建设用地手续,而实地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按“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地类按批准用途认定,并以字母“P”进行标注。
4.可调整地类调查。对于耕地变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依据《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要求,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以字母“K”进行标注。
5.数据库更新。依据变化地物的位置、范围、地类及属性,按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要求,逐级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汇总软件,逐级汇总形成2009年度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
(二)调查方法
1.准备工作
(1)调查底图生产与下发
国家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区,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遥感影像图,制作“标准时点”调查底图下发地方使用,同时开展年度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其中:
一类区采用WorldView-1/2、QuickBird等分辨率不低于1米的卫星遥感数据。(全国172个重点城市市辖区,面积约35万平方公里)
二类区中每年选取约40万平方公里区域采用分辨率不低于1米的卫星遥感数据(在4年内覆盖该类全部地区)。其他区域采用SPOT5、资源二号等分辨率不低于2.5米的卫星遥感数据。(除一类区以外的中、东部重点地区,主要是重点城市辖县,面积约162万平方公里)
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监测区外,包括中西部一般地区及东部局部地区山地,面积约592万平方公里)和四类区(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地区,包括新疆、青海、内蒙、甘肃沙漠荒漠地区,以及西藏北部无人区等土地利用变化较小的地区,面积约171万平方公里)采用RapidEye等分辨率不低于5米的卫星遥感数据。
11月30日前,国家下发“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的地区,首先对底图上的变化图斑进行外业核实,再结合方案要求,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11月30日仍未接收到国家下发“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的地区,先期利用二次调查已经建立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制作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开展外业调查,待国家下发“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后,对前期调查成果进行检核和完善,并完成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的外业核实。
(2)制定方案
由于各地二次调查基础不同,外业调查时点也不一致,组织方式也有差异,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更新及变更调查方案。
(3)收集资料与落实队伍
收集有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有关“批而未用”土地文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料(图件、数据、报告等),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资料;准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表)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等;
落实调查机构和队伍,审查调查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评估调查队伍的技术配备和技术实力。逐级组织开展土地调查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对参与土地变更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实地调查
[page](1)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对调查时点到标准时点期间的每一块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进行全面实地调查与核实,查清标准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
(2)在标准时点更新的基础上,实地调查并提取2009年本年度内的土地利用地类变化信息,将变化内容填写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记录表》中的“地类变更部分”各栏(表格填写具体要求见附表)。
(3)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归并要求,查清2009年度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前和变化后的地类和变更面积。对新增建设用地细分四种类型,即本年度批准本年度建设、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度未批先建、本年度前批准本年度建设。
(4)查清2009年度新增耕地变化情况和变更面积,对新增耕地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四种类型进行统计,对于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要查清所用经费来源,分为使用“占补平衡”项目经费补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其他资金补充,农民自发开垦和社会其他资金补充。同时,也要查清本年度可调整地类情况。
3.更新数据库
依据外业调查的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对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对2009年度变化图斑进行明确标注。
4.统计汇总
将《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记录表》“地类变更部分”各栏内容录入国家统一下发的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软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以县级为单位,利用更新后的数据库,逐级汇总统计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各类土地面积。
(三)上报成果
1.2009年标准时点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2.2009年标准时点的省(区、市)分县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
3.省(区、市)2009年度的土地变更一览表;
4.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5.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2009年度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6.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7.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2009年度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8.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2009年度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可调整用地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表将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9.2009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2。
五、安排与部署
(一)10月中旬,各地编制本地区的调查方案;
(二)10月下旬,各地应完成调查队伍和人员的落实,并开展技术培训,收集有关资料,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11月至12月,开展县级土地变更调查,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的实地调查工作,对2009年度内的变化地块单独进行标注;
(四)2010年1月上旬,以地市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本行政调查区域内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外业检查和抽查工作;更新县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开展各级汇总,形成分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五)2010年1月中旬,省级组织完成检查和抽查工作,并以省为单位,汇总上报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六)2010年1月20日前,各地将经核实确认的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包括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届时,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根据“标准时点”工作底图和年度遥感监测结果,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调查成果的国家级核查,开展国家级数据汇总,形成全国标准时点的二次调查成果数据和2009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