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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2019-12-0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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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08]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现行广西各设区市(含本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以下简称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与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

  第五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自上而下进行,上一级规划修改涉及修改下级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下一级规划修改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约束指标。

  确需改变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市区组团、市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市下达市区、县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市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下级人民政府对下级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县规划确定的县城、城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县下达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县规划,并由县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乡镇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的,但不突破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修改乡镇规划。

  第六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

  (二)确保现行市、县规划确定的规划约束指标不突破,确需突破县规划约束指标的,要在市内调剂解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与补划基本农田相平衡;

  (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严格保护耕地,用地标准和规模符合国家规定;

  (五)规划修改方案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协调,与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衔接;

  (六)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七)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统筹全局、保障重点、合理有序、科学严谨”的要求,控制修改规模,严禁频繁修改规划。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靠近原厂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七)行政区划调整和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特殊原因,城市(镇)、集镇村庄批次建设用地中有小面积地块因山体、河流分割或同一地块有小部分面积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的;

  (二)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编制规划时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三)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对现行规划确定的项目选址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四)在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均已作为工矿用地区安排,但在规划文本中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需超出规划工矿用地区,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单独选址工矿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单位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page]

  属于第七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中有关项目涉及修改规划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各用地单位,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报批。

  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前应经过论证、听证,并根据论证、听证情况修改完善。

  规划修改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涉及基本农田的,逐级上报国务院。

  规划修改方案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直接批复或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并逐级报批。规划局部调整上报材料包括:

  (一)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规划局部调整说明报告;

  (三)规划局部调整图件。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可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涉及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急需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确需调整基本农田的。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修改规划情形,应将规划修改方案上报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单独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报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一式1份,同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式4份:

  (一)涉及修改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二)规划修改方案、图件和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三)专家和部门论证意见;

  (四)听证会纪要。

  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并上报的,提交以上(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过听证论证后,在有关人民政府审查上报或批准之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审查内容包括:

  (一)规划修改法律法规性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修改规划的规定,是否属于本规定可以修改规划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

  (二)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性审查。审查规划修改是否按规定经过论证、听证,是否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得通过。

  (三)规划约束指标衔接性审查。审查对规划约束指标的调整是否可行,是否突破现行市、县规划约束指标的调控规模,突破现行市规划约束指标或突破现行县规划约束指标但在市内不调剂解决指标的不得通过。

  (四)项目用地可行性审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

  (五)规划协调性审查。审查规划修改方案是否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协调,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

  (六)规划修改必要性审查。审查是否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是否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修改规划,规划修改的理由不充分的不得通过。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规划修改进行踏勘论证,其他情形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一)涉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的建设项目,其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涉及修改规划的;

  (四)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踏勘论证的。

  第十七条 如确实必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具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修改进行踏勘论证。

  踏勘论证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高效,有对口专业领域的专家3—5名和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对有关内容深入论证。

  踏勘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踏勘论证报告,并附上专家论证意见。

  踏勘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承担编制土地利用总体修改方案和组织踏勘论证的机构应具备土地规划甲、乙级资质。

  第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有关成果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基本农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划定界线,设立保护标志,依法予以公告,落实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状,明确管理措施,建立资料档案。

  基本农田补划完成后,应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认定基本农田补划到位。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文本编制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关图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文本编制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关图件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文本编制大纲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关图件要求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文本编制大纲(项目涉及的规划修改)

  1.任务来由和修改对象  阐明修改任务来由和需要修改的规划。

  2.项目建设的依据  阐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行业规划等规划对项目的安排,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情况,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3.项目建设占用土地

  3.1阐明推荐的项目选址所需的永久占地总量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比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列表反映项目用地情况(表1)。  3.2涉及基本农田的,阐明拟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从产量、产值、肥力、农地分等定级、坡度、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集中连片程度、农田生态环境状况等方面综述)、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涉及的乡镇(村)。列表反映拟占用基本农田情况(表2)。[page]

  4.规划修改的理由

  4.1阐明选址方案比选所考虑的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因素情况,以及功能和安全对选址的要求,从选址的唯一性和特殊要求方面充分说明需要占用耕地、不能避开基本农田、必须修改规划的理由。

  4.2阐明现行规划对项目用地区域的整体调控要求、实施情况和局限性,从规划自身不能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方面说明必须修改规划的理由。

  5.规划修改的原则  阐明根据现行规划实际和项目用地特点修改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6.土地利用主导方向、重大布局的修改。

  6.1阐明建设用地调进地块及现行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土地利用现状。

  6.2阐明建设用地调出区域选择,建设用地调出地块及现行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土地利用现状。

  6.3阐明建设用地调整后是否改变现行规划全局和调进、调出区域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重大布局。  列表反映建设用地调整地块情况(表3、表4)。

  7. 规划约束指标的修改

  7.1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修改

  7.1.1阐明建设用地指标调进地区现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规模、历次调整数量、现在实有规模,本次调进后本级和涉及下一级指标变更情况,列表反映本级和涉及下一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变更数量(表5)。

  7.1.2阐明建设用地指标调出地区现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现在剩余量,本次调出后本级和涉及下一级指标剩余情况,列表反映本级和涉及下一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变更数量(表6)。

  7.1.3涉及城市(镇)建设用地规模修改的,按照以上要求阐明变更情况,列表反映变更数量(调进参照表5、调出参照表6)。

  7.2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修改

  7.2.1阐明因建设用地调进地块与调出地块进行调整而引起的本级和涉及下一级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变更情况,列表反映本级和涉及下一级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变更数量(表7)。

  7.2.2建设占用耕地跨本级规划范围异地补充的,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因异地补充耕地而引起的本级和涉及下一级耕地保有量指标变更情况,列表反映本级和涉及下一级耕地保有量指标变更数量(表8)。

  7.2.3阐明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平衡情况和保障措施。

  7.3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修改

  7.3.1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指标:阐明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涉及的规划。

  7.3.2补划基本农田的原则:阐明补划基本农田原则和要求。

  7.3.3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域选择:阐明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域选择和补划任务指标分解总体方案。

  7.3.4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阐明拟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从产量、产值、肥力、农地分等定级、坡度、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集中连片程度、农田生态环境状况等方面综述)、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涉及的乡镇(村)。列表反映拟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表9)。

  7.3.5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修改:阐明修改后本级和涉及下一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变更情况,列表反映本级和涉及下一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变更数量(表10)。

  7.3.6补划基本农田质量保障措施:阐明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与补划基本农田质量平衡情况和质量保障措施。

  8.规划修改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阐明实施规划修改方案的主要保障措施。

  附表:表1—表10   缩图:将必要图件缩小后附上

  表1. 建设项目用地统计表 公顷、% 项目名称 总用地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不符合规划 合计 耕地 其他农地 面积 比例 基本农田 小计 水田 旱地 面积总计

  表2 . 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统计表 公顷序号 区片块编号 图幅和图斑号 所在县乡镇村 四至界址 农地分等定级 基本农田面积 小计 水田 旱地

  表3. 建设用地调进地块统计表 公顷地块编号 所在县乡镇村 总用地 现状分类面积 规划用途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基本农田 农业用地区 生态用地区 合计 耕地 其他 小计 水田 旱地 小计 水田 旱地

  表4. 建设用地调出地块统计表 公顷地块编号 所在县乡镇 总用地 现状分类面积 规划用途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城市县城用地 城镇用地 集镇村庄用地 工矿 交通水利用地 合计 耕地 其他 小计 水田 旱地

  表5. 建设用地指标调进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统计表 公顷区分 原规模 此前调进数量 此前调出数量 实有规模 本次调进数量 本次调整后实有规模 规模增减县级 *乡镇 … 表6. 建设用地指标调出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统计表 公顷区分 原规模 此前调进数量 此前调出数量 现在剩余规模 本次调出数量 本次调整后剩余规模 规模增减县级 *乡镇 …

  表7. 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变更统计表 公顷区分 原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调进地块占用耕地指标 调出地块占用耕地指标 调进调出地块占耕地指标相抵 调后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县级 *乡镇 …

  表8. 建设项目所在地耕地保有量指标变更统计表 公顷区分 原耕地保有量指标 本次占用耕地指标 本次补充耕地指标 占补后耕地保有量指标 耕地保有量指标增减县级 *乡镇 … 表9. 补划基本农田统计表 公顷序号 区片块编号 图幅和图斑号 所在县乡镇村 四至界址 农地分等定级 基本农田面积 小计 水田 旱地

  表10. 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变更统计表 公顷区分 原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拟占用基本农田数量 拟补划基本农田数量 修改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增减县级 *乡镇 …

  附件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任务来由和评估对象

  1.1阐明规划修改影响评估任务来由。

  1.2阐明评估对象:以涉及修改的规划为评估对象。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  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

  3.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调控目标

  3.1阐明现行规划总体目标和整体调控要求。

  3.2阐明现行规划约束指标及实施情况。

  3.3阐明现行规划对建设用地调整区域、基本农田补划区域、补充耕地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目标和管制要求。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影响分析

  4.1阐明规划修改对现行规划总体目标和整体调控要求的影响。

  4.2阐明规划修改对全局约束指标的影响以及对建设用地调整区域、基本农田补划区域、补充耕地区域等局部地区的约束指标的影响。[page]

  4.3阐明规划修改对全局和建设用地调整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相关的城镇化、工业化、城乡协调发展等领域的影响。

  4.4阐明规划修改对全局和基本农田补划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相关的城镇化、工业化、城乡协调发展等领域的影响。

  4.5阐明规划修改对全局和补充耕地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的影响。

  4.6阐明规划修改对耕地保护质量目标的影响。

  5.规划修改影响评估的主要结论

  5.1综述规划修改的主要影响和影响的重点地区、领域。

  5.2作出从规划修改的影响看规划修改方案是否可行的结论。

  6.加强规划修改方案实施管理,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建议

  6.1对优化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修改方案方面的建议。

  6.2对加强规划修改方案实施监管方面的建议。

  6.3对加大规划引导区域土地利用力度方面的建议。

  6.4对研究规划修编的改进重点方面的建议。

  附件:

  1、项目依据资料:审批制项目的立项批复、核准制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文件、项目总平面图等;

  2、占用与补划基本农田的重点区域典型现状照片;

  3、必要缩图:参照规划修改方案附图;

  4、必要附表:参照规划修改方案附表。

  附件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图件要求  报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图件:

  1、项目区位图:反映项目区位的县(或市或自治区)地图;

  2、建设用地调进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进前、调进后);

  3、建设用地调出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出前、调出后);

  4、补划基本农田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补划前、补划后);

  5、已落实挂钩补充耕地开垦项目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以上2—5图件编绘,涉及县域范围二个以上乡镇的,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局部)为底图;涉及市城区范围二个以上乡镇的,以市或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局部)为底图;涉及县城、城市城乡结合部的,以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局部)为底图;仅涉及一个乡镇内的,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局部)为底图。最小上图面积为0.25平方厘米。  市、县规划图修改后,涉及的有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相应修改,按规定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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