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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有哪些

2017-09-0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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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市区等建设工程建设的步伐往往会使得某些土地被作为建设用地。建设的原因是想要切实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全面提升一个城市、乃至国家的总体形象。那么在这些政策背后,我们土地使用权范围又包括哪些?以下内容由找法小编为您整理。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是什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民集体、公民个人 依照法定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就是大家熟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赋予了人们对土地使用的权利。个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法律允许之内,进行相关的操作。但是在国家对土地有进一步的规划时,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政策的顺利推进。

  混宗土地”作了明确释义,是指一宗土地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权人使用的,或者一宗土地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宗地。并就适用范围、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评估备案地价、土地出让金、出让合同签订和不动产登记等七个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土地使用权范围

  一、关于“适用范围”

  在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转让(或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办理出让手续),涉及混宗土地的,除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办理。

  二、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

  非住宅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用途由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房屋规划用途或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文件认定。

  三、关于出让年限的设定

  宗地内首次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按照登记用途或规划审批用途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设定,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宗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确定后,该宗土地内其他使用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终止年限以此为准,确保宗地内所有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一致。

  四、关于评估备案地价的确定

  房屋受让人或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向登记中心提出土地出让申请,登记中心对不动产权属进行审查并确认属于混宗土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确定建筑面积、宗地用途和出让年限,向局市场处出具《混宗非住宅土地评估事项表》(登记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

  局市场处选定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经局有关会议会签会审后,以《出让地价评估评审意见表》(市场处加盖公章)形式发登记中心,作为确定土地出让金数额的依据。

  五、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计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备案地价总额的50%收取。

  六、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

  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具收款通知,申请人凭通知到局财务处办理缴款并依法完税后,向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其他相关要求

  登记中心应设专门窗口受理此类业务,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在办理混宗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时, 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大家对土地使用范围的不了解以及对相关概念的模糊都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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