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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作用

2012-12-1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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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登记必备的前提条件土地登记是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内容,通过登记的形式进行记载、承认和公示的行为,其登记的核心是土地权属。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登记造册。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基本上属于是土地权属的登记

  土地登记必备的前提条件

  土地登记是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内容,通过登记的形式进行记载、承认和公示的行为,其登记的核心是土地权属。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登记造册。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基本上属于是土地权属的登记制度这一类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国情不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前,必须进行土地确权,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否则,土地登记时因土地权利不明确,无法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确权是土地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产权管理实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实体上,要对土地进行确权,明确权利;在程序上,要对权利进行登记,经过必要的程序,借以实现和完成实体法的明确规定。

  扩大了土地登记覆盖面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薄弱,土地产权关系混乱,据已经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地区统计,有近20%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法登记,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确权滞后,登记没有依据,不能界定土地权属,直接影响了土地登记。为土地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政策保证,推动了土地登记的顺利进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出台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1995年又修改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0年全国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基本完成,已登记发证6300多万本。土地变更登记及时开展,其中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进展顺利,已发证1200万本。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8亿本。截止2003年底,共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110万本。通过推进农村土地登记发证,进一步落实了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解决了土地权属争议

  一些地方,土地权属争议频繁发生的主原因就是由于土地权属不明,特别是一些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生产和生活以及社会安定,通过土地确权,明确权利归属,可以防止因土地权属界线不清造成的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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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如果这次不对土地确权,那原来的土地承包证书还起作用吗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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