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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合法吗

2018-08-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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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农村是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并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村委会所有。由于集体土地并非属于个人所有,肯定是无法随心所欲的利用它,有些人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用途关心。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合法吗?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是否合法的问题,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合法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上文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合法吗的内容。农村集体组织可自行对农村集体自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集体性质的自留用地,可出让、出租、租赁给其他单位;国有划拨性质的自留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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