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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制度

2012-12-12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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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科、副科长、科长、分管局长、分局局长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分别到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无效。”;

  (五)《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年或月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26号。

  三、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批准: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法人需提供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中的一致;

  2、自然人需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

  (三)出租、承租双方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受理与审查决定

  (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土地出租、改变用途行为;

  (二)约谈出租、改变用途单位负责人;

  (三)单位提交出租、改变用途相关手续;

  (四)工作人员现场踏察,测量面积;

  (五)根据实测面积,根据地类,计算收费金额,收取土地年租金,与单位(个人)签订收费协议;

  (六)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

  (七)管理员建档,填写登记表、登记卡。

  情况说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程序应为:1、出租人主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初审;2、经初审合格后,由租赁双方填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书》;3、现场踏查;4、评估作价,核定收取费用;5、下达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复。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出租人主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因此我局按照实际工作程序,与收取土地使用权租金相同,制定本规范。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办理结果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长期公布。

  七、审核时限

  30个工作日之内

  八、收费标准

  按地价评估予以确认。

  九、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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