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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起征地补偿上演穿越》的追踪

2014-09-1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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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2月23日《法制日报》头版,以《海南一起征地补偿上演穿越》为题报道了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等人反映,该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在2012年底征用该村土地时,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仍采用澄...

  今年2月23日《法制日报》头版,以《海南一起征地补偿上演穿越 》为题报道了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等人反映,该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在2012年底征用该村土地时,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仍采用澄迈县 2008年出台的标准,并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允许软件园等项目进场开工,毁坏了他种植近万株景观树和水井,造成了巨大损失。他无奈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海南省一中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作出的有关征地行政行为违法。

  6月25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澄迈县政府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3.4亩土地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按海南省政府2009年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7月25日,因不服一审判决,村民林方光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仅支持具有合法使用权土地的征用补偿

  法院一审查明,林方光对被征用的12块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情况。首先,林方光对面积为6.03亩、1.26亩、1、6 亩、2.88亩、7.2亩这5块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其次,林方光对面积为1.021亩、3、261亩、1、081亩、1、005亩这四块土地,仅对其中3.4亩具有合法使用权,超出部分无效。

  与此同时,林方光与林日大、林日付、劳其芳所承包的1.2亩、2亩、1.2亩这三块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超出部分更不具有。林方光与林开和、曾英莲承租的0.9亩、0.7亩这两块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澄迈县政府征用466亩土地过程是否存在违法问题,澄迈县政府对林方光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所种植的景观林木不予补偿是正确的。但对于其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3.4亩土地所种植的景观林没按国家补偿规定处理,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查明,澄迈县政府对林方光种植的12块土地的面积、位置均进行测量,也对所种植的青苗进行过清点,只是在数目上与林方光的陈述不一致。

  另外,法院认为,林方光诉请判令澄迈县政府重新做出征地行为并给予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等其他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上诉人:澄迈县政府应当对其种植33亩景观林补偿

  上诉人林方光认为,在一审中,所谓红线图,是澄迈县政府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材料,而且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新制作的,该红线图上加盖的竟然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公章,属于被上诉人单方对于土地征用情况的说明,是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临时编造的。

  该红线图有两块土地,一块是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88年征用美且村的732.51亩,另一块是原海口物资公司于1992年征用玉楼村的246.3亩,两块地标注的位置和面积都是错误的,与本案的其它证据相互矛盾。

  林方光称,其中,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范围形状非常不规则,与当时实际征地范围形状不符,红线图面积远超732.51亩;其中原海口物资公司用地246.3亩,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澄府函【2001】160号《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物资公司246.3亩国有建设土地的决定》,该宗地是在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旁,但老城管委会自画红线图上该宗地则位于距离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很远的地方。

  另外,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和海口物资公司用地竟然有部分是重叠交叉的部分,更不符合常理,明显是伪造的。因该红线图并非原始征地时国土部门制作的附有坐标数据的红线图,该红线图在原审时没有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根本不具备任何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一审法院把该红线图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把多块从来没有被征用过的集体土地认定为国有存量用地,把多块村民承包地认定为复耕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复耕,林方光认为,澄迈县政府从来没有设立过行政许可制度,也没有实行过行政审批制度,从来没有限制或禁止过上诉人及其他村民的复耕行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复耕使用5块土地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为由,认定“林方光通过复耕而取得上述5块土地的使用权的理由不充分,林方光对以上5块土地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林方光认为,被征土地是他家人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靠,土地上的景观树是一家人多年的投资心血,现澄迈县政府征用他使用的土地,既没有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又不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原告的意见,又不依法对原告进行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即强占土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此请求上级法院确认被告征用美且村 700多亩土地,未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义务,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即占用土地并准许建设项目上马等行为属行政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给予上诉人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

  (文中人名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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