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缴交工作,广州市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主要有:
(1)关于分期缴交的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缴交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240号)对土地出让金分期缴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分期
分期时,前后两期的时间间隔一般为6个月,并且,500万元以下的,一次缴清,不允许分期。500万到2000万元的,一年内缴清。2000万元以上的,二年内缴清。
②首期
“生地”出让的,首期比例不低于40%;“熟地”出让的,首期比例不低于50%。出让金总额高于500万元的,首期不低于500万元。
③延期
除因政府因素如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文物保护等导致未能按时缴交出让金的,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批准后可给予延期外,一律不允许延期。
(2)关于缴交时间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一次缴交的情况,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清;分期缴交地价的,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缴清首期。
(3)关于不再允许分期缴交
2004年1月1日起签订的出让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签订合同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4)关于土地出让金滞纳金
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497号),从2003年9月1日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逾期滞纳金计收办法是:
①计收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滞纳税款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计收标准由每日1‰调整为每日0.5‰。
②对历年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的处理是:
a、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项目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实行总额封顶,即滞纳金总额不高于拖欠本金金额,如经计算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高于拖欠本金金额,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
b、先清缴本金,再清理滞纳金。凡是在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期间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其逾期滞纳金自缴清之日起停止计收,计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计算。
c、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逾期滞纳金的计收,按照清缴时段分别处理。
d、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以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到达广州市国有土地收益金专户之日起计算,如该项目属于因法律诉讼导致查封,则逾期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以法院查封函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