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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建设用地征地程序

2012-12-1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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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受理用地申请。(二)分局准备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相关用地材料。(三)对用地项目审查。(四)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有关材料。(五)拟文。(六)局长审定。(七)市政府领导签发。(八)上报省政府审批(或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九)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批文。(十)

  (一)受理用地申请。

  (二)分局准备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相关用地材料。

  (三)对用地项目审查。

  (四)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有关材料。

  (五)拟文。

  (六)局长审定。

  (七)市政府领导签发。

  (八)上报省政府审批(或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

  (九)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批文。

  (十)政府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告,办理附属物登记。

  (十一)实施征地。

  单选址建设用地征地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单选址项目用地征地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用地单位及市县国土局、分局准备相关材料。

  (三)用地申请受理。

  (四)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有关材料。

  (五)拟请示文。

  (六)局领导审定。

  (七)市政府领导签发。

  (八)上报省政府审批(或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

  (九)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批文。

  (十)政府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告,附属物登记。

  (十一)实施征地。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国土资源部11号令要求,所有经营性用地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采矿权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设立。

  (1)划定矿区范围审批。①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a、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b、地质工作概况;c、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d、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e、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f、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②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备案证明;③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⑤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采矿权登记审批。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②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③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④当地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部分的评审意见;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私营(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⑧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⑨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⑩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采矿权变更登记。

  (1)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③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⑤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⑥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③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④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缩小矿区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⑥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⑦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3)保有储量核实意见;(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经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4)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采矿权转让登记。

  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④争议解决方式;⑤违约责任。

  (8)矿区范围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

  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①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②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③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6、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登记。

  (1)租赁(承包)经营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双方权利、义务;②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的约定;③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④债权、债务及设备等处置方式;⑤合同有效期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

  (5)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担保协议;[page]

  (6)承租(包)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7)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说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资源开发利用与整体开发利用的关系;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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