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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

2018-11-1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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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土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土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四、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上文中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土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土地征收补偿款各地方标准不同,在生活中要注意相关法律,避免遭到损失。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到找法网咨询,我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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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省安庆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兴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 (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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