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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9-12-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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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抚府办发〔20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抚府办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毁耕地、耕地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考核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县级政府是否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补充耕地资金。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政府每年12月份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材料。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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