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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2012-12-1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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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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