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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2012-12-1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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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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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专题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家庭承包经营。(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承包经营户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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