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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2-12-1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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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县某村民问:1999年我们村进行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县政府还于当年8月份向我们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明确写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请问,如何看待这一证书及有关规定的效力﹖我们村将出嫁、离婚、死人、上学等情形下的承包

 某县某村民问:1999年我们村进行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县政府还于当年8月份向我们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明确写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请问,如何看待这一证书及有关规定的效力﹖我们村将出嫁、离婚、死人、上学等情形下的承包地收回,作为机动地重新高价发包,请问是否合法﹖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以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际上代表着国家对于承包方承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有关“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文字表述,实际上是引述国家规定。只要国家有关规定不变,这些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

  党和国家对于土地承包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法定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才可以收回承包地,其他情形一律不能强迫承包方交回。因此,你村如收回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的承包地,就是违法的。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前述中办发〔1997〕16号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应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内,并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你村的机动地如超过上述限额,或者不是将这些机动地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而是发包获利,则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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