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律师承办的一起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情况是:该工程竣工后,建设方向承包方出具了一份工程结算表,上面列明了合同价款、增减价款、已付价款、工程质保金和尚欠价款。承包方项目经理当场签字一份,交给建设方,但未加盖承包方公章。之后建设方按此结算表付款,建设方(承包方)退场。一年后,承包方以工程款计算不正确为由,要求建设方按其计算的金额支付工程款。按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书,建设方尚应支付800余万元。对于原项目经理签署的结算表,承包方以该结算表无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无相应的权限为由,否认其效力。律师审查了双方合同、洽商、结算表、结算书等材料。
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项目经理职责条款中写明项目经理职责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应当说,其权限是不包括项目结算的。但是,承包方业已按照结算表的内容,收取了建设方结算工程款,而且出具了发票,交付了工程,退了场。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虽然结算表是承包方无权人员超越权限签署的,但是承包方的实际行动是完全依照结算表的条款履行的,应当认定为结算表对双方生效,具有约束力。双方业已结算完毕,建设方可以拒绝支付承包方要求增加的工程款。
同样的,在一些结算表上只有建设方工程师或其他人员签名而无建设方盖章的情况下,如果建设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应当知道结算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则此结算表不能拘束建设方。否则,均应当确认结算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