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
从整体的政府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张贴。
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
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同时发生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更应以此作为突破口,提起诉讼向政府施压,从而谈判提高征收补偿。
除了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还有一部分文件需要被征收人依申请后公开。主要有这些。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由此可见,征地信息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而是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相关的征地信息,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常见的征收批文、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从历史角度上看,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拨给。
(2)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者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无偿调用。
2、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按照2002年7月1日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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