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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什么

2018-10-1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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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广东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什么?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广东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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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众所周知,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其成员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发生的纠纷。

  1、在我国农村,老百姓称此类纠纷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笔者认为,农村老百姓的这种称谓简单明了,也比较准确。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包括三项费用,即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户,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费用即应支付给农户,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计算。而土地补偿费从原则上讲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过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

  2、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算。

  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能否分配

  该类补偿的分配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仍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现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三款仍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笼统规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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